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3-1758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3-07-19
文号 亭政办发〔2023〕4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2022年10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亭政办发〔2022〕65号),公布《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关于公布<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8号)要求,对照《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体育局主管并实施;将区体育局主管、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区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三、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规定分别实施。

四、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亭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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