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6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4月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答复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中的房屋搬迁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应当掌握与该项目相关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等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2.《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3.张某某、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程序合法。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因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新洋街道或新洋管委会在特色小镇房屋搬迁项目中未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申请人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实际指向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已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答复内容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邮寄单;2.《查询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及邮寄单;4.《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与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新洋管委会)共同出具《查询记录》,内容为:“……经检索查找,在特色小镇房屋搬迁项目中新洋街道或新洋管委会未与某某村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申请人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现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贵办。”2025年12月23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出具《查询记录》,内容为:“……经检索查找,在特色小镇房屋搬迁项目中我村未与新洋街道或新洋管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申请人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实际指向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现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贵单位。”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内容为:“……经检索查找,在特色小镇房屋搬迁项目中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与新洋街道或新洋管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您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际指向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您。”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8年1月15日,某某村村委会、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袁河村村委会)共同制定《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对特色小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房屋搬迁部门为某某村村委会、袁河村村委会,实施单位为盐城市鼎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华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建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鑫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地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新洋管委会共同出具的《查询记录》以及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查询记录》分析,在特色小镇房屋搬迁项目中某某村村委会未与被申请人或新洋管委会签订过拆迁协议书,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该信息实际指向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并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并于2025年2025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未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依复(2025)第109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