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渔业)罚〔2025〕1号 | 范修兰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范修兰 | / | / | 2025年1月8日14时33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支仁帮、陈少军在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西路兰程渔网经营部执法检查时,查获该门市柜台处有地笼网22顶出售,该门市经营人叫范修兰。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地笼网是禁用渔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地笼网22顶;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2 | 亭农(渔业)罚〔2025〕2号 | 许凤林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许凤林 | / | / | 2025年1月8日15时10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支仁帮、陈少军在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西路凤林渔网门市执法检查时,查获该门市柜台处有地笼网23顶出售,该门市经营人叫范修兰。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地笼网是禁用渔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地笼网23顶;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3 | 亭农(渔业)罚〔2025〕3号 | 孙荣平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孙荣平 | / | / | 2025年1月8日15时45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支仁帮、陈少军在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西路孙二渔网门市执法检查时,查获该门市柜台处有地笼网24顶出售,该门市经营人叫范修兰。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地笼网是禁用渔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地笼网24顶;2.罚款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4 | 亭农(渔业)罚〔2025〕4号 | 陈正同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陈正同 | / | / | 2025年1月10日5时33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美满村一组西潮河执法巡查,查获1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查当事人名叫陈正同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玻璃钢船上实施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28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28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5 | 亭农(渔业)罚〔2025〕4号 | 黄金山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黄金山 | / | / | 2025年1月12日20时8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S349省道处生产河执法巡查,查获1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查当事人名叫黄金山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实施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0.5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0.5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6 | 亭农(渔业)罚〔2025〕6号 | 吕其明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吕其明 | / | / | 2025年1月18日10时59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串场河执法巡查,查获1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查当事人名叫吕其明使用电鱼器1台、20A电瓶4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一起,在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一组串场河岸上拿电捞海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0.5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
7 | 亭农(渔业)罚〔2025〕7号 | 张正高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张正高 | / | / | 2025年1月22日3时55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大洋湾风景区河道处执法巡查时发现张正高和李如标使用丝网5条正在捕捞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捕捞渔获物估重10千克,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丝网5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8 | 亭农(渔业)罚〔2025〕8号 | 孙良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孙良忠 | / | / | 2025年1月23日4时35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湾执法巡查,在大洋湾河道处发现有人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孙良忠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铁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23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估重23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 | / |
9 | 亭农(渔业)罚〔2025〕9号 | 王忠谨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王忠谨 | / | / | 2025年1月31日17时许,当事人在环保垃圾清理船上使用丝网10条在亭湖区大庆路桥向北串场河河段实施捕捞时被市民拍摄照片与录像举报到12345市长热线,2025年2月5日本机关接到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2025年2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江苏圣宏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承认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市民举报的事实,2025年1月31日17时许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估重1.5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丝网10条;2.罚款3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