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隋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所有信息需要二次加工、分析、不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记录、保存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制作完成)或不存在(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况。申请人查阅了被申请人在网站(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3/1/6/art_32400_3949440.html)中主动公开了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其中涉及行政强制、行政执法、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由此可见,此类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已经制作完成,且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不需要二次加工,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五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明显不属于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特定类型行政复议与诉讼情况的范畴,也不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予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既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亦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证据4.邮寄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为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内容为:“隋某某: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1.您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2.您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3.您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另,202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规定只要求主动公开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关于具体某一个行政强制的相关信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及其它业务平台,均未设置行政强制栏口,也未对具体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公开,行政强制信息散落在行政处罚里面,需要进行加工汇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的政府信息。因该项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亦无不当。最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均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查阅了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中主动公开了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且属于主动公开的问题。经审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中反映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被申请人上述理由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可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鉴于申请人已实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诉权交代错误,对申请人权利的行使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谨细致,现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4〕第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