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21U/2025-2101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1-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2024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切实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等政策文件,决定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进行2024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亭湖区辖区内,亭湖区教育局负责监管,且目前正常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从办学方向、质量提升、队伍建设、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满意以及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等七个方面,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2024年度实际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年度检查。其中,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新增德育方面的检查内容,持续提升我区民办教育质量。

三、年检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2024年度的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上报材料阶段(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23日)。

各办学机构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及时整改。

各办学单位须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1.《亭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

2.办学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

3.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见附件4、附件5);

4.办学单位2024年度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原件不装订);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民办教育机构2024年招生简章、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8.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9.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10.校舍消防安全复印件、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11.教学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备案表;

1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食堂的单位提供);

13.《2024年度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检查自评考核表》(完成自评填写并盖章,民办园一式四份,现场检查时提供)(见附件6)

上述须提交的材料(除第13项),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上贴目录清单,于2025年2月23日前送交亭湖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25年2月24日至4月13日)。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对办学机构一年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工作分为四步进行:1.听取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汇报;2.查阅台账资料,随机访谈,实地查看校园,随机听课,复核其年检情况及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3.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督评意见;4.反馈。其中实地检查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法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分类分批进行,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党建、德育、安全、办学、财务等工作的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25年4月14日至4月30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通过群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经检查合格以上的办学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检等次并加盖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年检不合格的办学机构,限期整改,延期验证。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名单均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整改的办学机构,在整改不到位、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印发招生简章、办学广告,更不得面向社会招收新生,开班教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取消办学资格。自动放弃年检的办学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办学资格,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年检工作要求

年检工作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实施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办学机构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1.各办学机构对照年检内容,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按时齐全报送年检材料。检查组到办学机构检查时,办学机构的会计必须在校,以便配合检查组进行财务检查。

2.依法年检,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有违法所得的,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流生率较高;

(8)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故意不让学生退学、转学并不按规定退费的;

(10)财务人员未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11)未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或随意增减课程的;

(1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或因故一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1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4)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5)民办幼儿园存在大班额情况的;

(16)民办幼儿园存在“两教一保”配备不全的;

(17)聘用在职教师任职或联合学校、在职教师招生的。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亭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亭湖区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3.亭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24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

5.2024年度民办教育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情况

6.2024学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自评考核表

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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