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民发〔2024〕28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进一步规范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亭湖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对参与我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的机构采取报备方式进行监管,具体事项如下: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是指承接老年人家庭养老专业照护服务且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在承接社会老人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前应向区民政局报备,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机构相关信息,完成报备机构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的政府补贴。
一、报备条件
1.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2.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宜选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
3.应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并明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工作的专(兼)职负责人。
4.应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5.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质。
6.具有符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要求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
7.配置满足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坐便器等基础服务设备;医药箱、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具有无线(蓝牙)传输功能的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的体检设备、雾化器、制氧机、医用充气气垫等。宜根据服务需要配备无障碍汽车、爬楼机、护理床、洗浴床等。
二、报备材料
1.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申请书。
2.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承诺书。
4.《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
6.与定点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的服务合作协议(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不需提供)。
7.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8.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9.照护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申请材料中第1、2、3条递交原件,第4-9条可提交复印件,所有材料以申请机构盖章为准。
三、不予受理情形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及要求的。
2.被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3.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备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四、报备流程
(一)材料受理
区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10日(工作日)进行一次报备材料的受理,受理地点: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南路58号407室)。报备机构需向区民政局递交本文第二项提到的所有书面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民政局将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报备申请。
(二)材料审核
区民政局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机构的报备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适情开展现场实地查看。
社会公示
对拟完成报备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名单,统一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tinghu.gov.cn/)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纳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管理范围。
五、其他事项
1.申请报备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自报备申请之日起至通过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不予确认。已完成报备,以上相关事项发生变更,要及时向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递交变更信息。
2.已报备的机构连续两个月内未开展规范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的,第三个月开始视为未进行报备,区民政局将会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不予纳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管理范围。
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联系电话:0515-68082191(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附件:1.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申请书
2.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承诺书
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申请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服务场所面积:
医疗服务提供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所在的养老服务固定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3.开展上门照护服务的,应当符合《江苏省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基本规范》等服务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相关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坚决禁止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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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