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退役军人发〔2024〕18号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支持军队建设,按照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决定调整2024年度全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2024年度全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5929元。即:按全区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619元的45%的标准计算确定。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渠道。2022年、2023年从市区6个街道办事处、工学院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2022年、2023年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开招录被正式录用的预备消防士兵家庭优待金由区财政解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从各镇、宝瓶湖街道、东亭湖街道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镇、宝瓶湖街道、东亭湖街道各自承担并组织发放。
三、发放范围。全区城乡2024年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家庭和被正式录用的预备消防士。但下列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优待金:1、征兵计划外的;2、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的;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4、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出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
四、发放时间。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