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4-18875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4-03-21
文号 亭政发〔2024〕2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24〕6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道、经济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区政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普查质量要求

区普查机构要将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野外达到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亭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区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小组,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区普查工作。

(二)落实普查经费。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区财政局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组建普查队伍。积极组织、调集、聘请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营造浓厚氛围。区普查机构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协调本地媒体、相关机构部门,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努力营造保护文物的浓厚社会氛围,让普查真正成为全民文物保护大行动。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