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区审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起草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街道、经济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相关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级部门、镇(街道、经济区)共同领导区级部门、镇(街道、经济区)内审机构。依法领导和监督内审机构的业务,组织内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内审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结论。协助区组织部门管理区级部门、镇(街道、经济区)内审机构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区审计局内设6个科室,下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为:
办公室、法制及内审指导科、财政金融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
负责人:陆建新
办公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
邮政编码:224001
联系电话:0515-66691241
传真:0515-66691237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