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农机)罚〔2024〕19号 | 陈振峰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案 | 陈振峰 | / | / | 2024年9月30日6时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花川村一组,发现当事人驾驶1台蓝色的未悬挂牌照拖拉机(农业机械)装运南瓜。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查实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农业机械)在农田装运南瓜的行为,构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对当事人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驾驶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农田装运南瓜违法事实。 | 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首次发现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经批评教育后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综合案情,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2 | 亭农(农机)罚〔2024〕20号 | 徐洪凯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案 | 徐洪凯 | / | / | 2024年9月30日7时2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花川村一组,发现当事人驾驶1台蓝色的未悬挂牌照拖拉机(农业机械)装运南瓜。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查实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农业机械)在农田装运南瓜的行为,构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对当事人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驾驶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农田装运南瓜违法事实。 | 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首次发现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经批评教育后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综合案情,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3 | 亭农(农机)罚〔2024〕21号 | 徐祝广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案 | 徐祝广 | / | / | 2024年9月30日8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李锦祥砂石场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1台蓝色的未悬挂牌照拖拉机(农业机械)转场作业。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查实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农业机械)转场作业的行为,构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对当事人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和停止使用涉案农业机械(拖拉机)。当事人承认驾驶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转场作业违法事实。 | 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首次发现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照的农业机械,经批评教育后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综合案情,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4 | 亭农(农机)罚〔2024〕22号 | 陈广进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 陈广进 | / | / | 2024年9月30日10时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黄尖镇花川村一组农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1台蓝色、未悬挂牌照、发动机号:70721364的拖拉机转场作业。执法人员在《江苏农机监理》APP系统中查询当事人所持身份证号:320************214、发动机号:70721364的机具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系统中提示信息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数据。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发动机号:70721364)转场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 2609—2014)第3.4的规定,构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陈述你是发动机号为70721364的拖拉机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涉案拖拉机投入使用的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涉案拖拉机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要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操作和使用涉案拖拉机。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5 | 亭农(农机)罚〔2024〕23号 | 张挂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 张挂明 | / | / | 2024年9月30日11时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黄尖镇花川村一组农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1台蓝色、未悬挂牌照、发动机号:72228116的拖拉机转场作业。执法人员在《江苏农机监理》APP系统中查询当事人所持身份证号:320************579、发动机号:72228116的机具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系统中提示信息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数据。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发动机号:72228116)转场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 2609—2014)第3.4的规定,构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陈述你是发动机号为70721364的拖拉机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涉案拖拉机投入使用的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涉案拖拉机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要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操作和使用涉案拖拉机。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6 | 亭农(农产品)罚〔2024〕2号 |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俊峰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俊峰家庭农场 | 92320902MA1N8F2P1T | 蔡亚军 | 2024年9月28日15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街居委会五组当事人养殖塘口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鲫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农(农产品)责改〔2024〕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前改正,销售水产品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0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养殖塘口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9月28日销售给陈祥鲫鱼110千克(公斤)2200元和10月13日销售给王峰鲫鱼115千克(公斤)2300元,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鲫鱼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远程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3张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委托人蔡万传向执法人员叙述:“今年黄尖镇已对我培训过,出货前三天向镇里报备,带样品去快检,快检合格后镇上就给这批货出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人家小贩子没有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我嫌麻烦就没有去开。” | 当事人销售鲫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
7 | 亭农(农产品)罚〔2024〕3号 | 射阳县冠泰水产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射阳县冠泰水产品有限公司 | 91320924MA1XH5BX5Y | 孙兆柏 | 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收购销售罗氏沼虾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罗氏沼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农(农产品)责改〔2024〕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前改正,销售水产品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收购销售罗氏沼虾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罗氏沼虾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当事人收购销售的罗氏沼虾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远程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5张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兆柏承认收购、销售罗氏沼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 当事人销售鲫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