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渔业)罚〔2024〕43号 | 王爱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爱中 | / | / | 根据群众反映2024年10月2日有人在盐东镇桂英村四组生产河电鱼。2024年10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核实情况。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10月2日使用电鱼器1台、20A电瓶3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塑料船上,叫王爱国撑船,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桂英村四组生产河进行电鱼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保证今后不再电鱼,并检举盐东镇东南村丰阳路处徐某某经常电鱼事实。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账号:104279010400090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5日。 | / |
2 | 亭农(渔业)罚〔2024〕44号 | 董金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董金恺 | / | / |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使用20A电瓶4只、电鱼器1台、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甘露村六组东伏河段实施电鱼时被本机本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渔获物2千克(估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捞海连接组装在一起实施电鱼行为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该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并摄取现场照片4张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收渔获物先行处置告知书》。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一步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叙述10月8日夜电鱼经过,保证今后不再电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内陆渔业)的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账号:104279010400090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5日。 | / |
3 | 亭农(渔业)罚〔2024〕45号 | 孙兆余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孙兆余 | / | / |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使用电瓶1只、电鱼器1台、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倪杰村七组生产河内实施电鱼时被本机本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渔获物4.5千克(估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捞海连接组装在一起实施电捕鱼行为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该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并摄取现场照片4张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一步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叙述10月8日夜电鱼过程,保证今后不再电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诚恳良好,保证今后不再电鱼,家庭贫困,并检举当事人家南边徐某某经常电鱼事实。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账号:104279010400090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5日。 | / |
4 | 亭农(渔业)罚〔2024〕46号 | 徐志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徐志翔 | / | / | 2024年9月28日0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东河大桥上,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没有渔获物。当事人承认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2张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的漩网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9月3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叙述9月28日在东河大桥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鉴于当事人休闲性打漩网,没有渔获物,初次被查获,在被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漩网1口;二、罚款25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账号:104279010400090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5日。 | / |
5 | 亭农(渔业)罚〔2024〕47号 | 吴安东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吴安东 | / | / | 2024年10月10日20时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港河西环路大桥处,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渔获物估重2千克。当事人承认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2张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的漩网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叙述10月10日在新洋港河西环路大桥处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鉴于当事人休闲性打漩网,渔获物较少,初次被查获,在被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2千克(估重),已作放归处理;二、没收漩网1口;三、罚款4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账号:104279010400090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