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老龄办牌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健康亭湖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亭湖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区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监督指导全区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监督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区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区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宣传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二)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与有关院校工作协同,推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区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健康亭湖建设领导小组、区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区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区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科(主体办)、规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基层卫生科(老年健康科)、疾病控制和综合监督科(妇幼健康科、卫生应急办公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健康促进科、机关党总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项目办)。
单位负责人:卞长生
办公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131号。
邮政编码:224001
联系电话:0515-68552880
值班电话:0515-68552773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