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闭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1.坚持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增加楼面荷载或者改建房屋,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3.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
二、严格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
1.装修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物业服务的,装修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装修管理单位为属地村居(社区);有所属单位的,装修管理单位为其所属单位。
2.规范申报程序,建立互通机制。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装修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装修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梳理申报登记信息,形成台账汇总,报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窗口。
3.实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向装修管理单位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1)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审定意见和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质证书;
(6)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7)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4.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装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5.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装修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机具、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6.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和违规装修的危害性及违法后果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并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和安全承诺书。
7.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加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装修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有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私搭乱建等违规违法装修行为,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违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装修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违规行为报告书,同时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9.对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工程,装修管理单位要督促提醒所有权人、使用人办理相关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限额以上装修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监管执法
1.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检查,要结合各物业服务企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无审批程序擅自施工的、无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无方案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野蛮施工的等违法行为。
2.对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开挖地下室,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建、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装修改造行为,相关线索要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和城管部门移交认定、执法处置;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因违法装修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商请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险解危责任。
3.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物业企业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也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加固维修工程。
4.有关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如遇到阻碍、拒不配合执法的,或装修人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及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1.各物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建立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前履行“三个 1”制度:观看 1个装修安全警示宣传片、告知 1个装饰装修负面清单、签定 1个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村居(社区)“两委”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警示案例,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鼓励对房屋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举报、投诉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环境。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