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内设、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冷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认真吸取河北沧州3.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拓展安全生产“一年小灶”“三年大灶”成果,坚持小切口、抓关键,聚焦“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新要求新任务,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冷库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整治工作,规范冷库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冷库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二、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所有冷库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点整治涉氨压力容器(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等)、涉氨压力管道(制冷系统中输送氨介质的液相管和气相管)。
三、整治内容
1.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依法安装、修理、改造;
2.在用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3.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员、作业人员,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
4.在用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仪表等是否定期检定、校验;
5.是否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停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清空介质。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1.摸清底数。主动对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等获取冷库台账,逐家核查有无特种设备,建立台账。
2.制订方案。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并传达到相关企业。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31日)
各分局将《冷库特种设备自查表》(附件1)发给相关冷库,相关冷库要依据《冷库特种设备自查表》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表填写盖章,报属地市场监管分局。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15日)
在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各分局、特种设备科要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的冷库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市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将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督促企业做好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提高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要清醒认识当前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用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抓好冷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部门联合,提升监管合力。在底数摸排上,要主动与应急、消防等部门对接,切实掌握冷库底数,查清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对未经监督检验使用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在督促隐患整改上,要借助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对监督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于需要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
请各分局于2023年6月8日前将冷库特种设备自查表(附件1)、冷库安全排查整治情况(附件2、附件3)和工作总结报特种设备科。联系人:陈光明,电话:88177483,邮箱:7712172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