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3XK/2023-1841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2-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3210

 

 

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对符合条件的长者幸福食堂、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不低于4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要求,进一步提升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一)长者幸福食堂

1﹒补助范围:2022年由财政资金投入单独建设的或依托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长者幸福食堂。2023年后新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同类型的长者幸福食堂。

2﹒补助内容:运营补助由基础补助和为老优质服务补助构成。

基础补助:对持续运营的长者幸福食堂,经季度考评合格后给予每季度2.5万元的补助。

为老优质服务补助:经年度综合考评合格后给予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补助。

(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1﹒补助范围:2022年前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后新建的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2﹒补助内容:运营补助由基础补助和为老优质服务补助构成。

基础补助:对持续运营的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经季度考评合格后给予每季度5万元的补助。

为老优质服务补助:经年度综合考评合格后给予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补助。

(三)经费保障

长者幸福食堂、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运营补助的长者幸福食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和统一编号,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以老年人助餐为主要业务;

2.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3.由财政资金投入单独建设的或依托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到位;

4.运营良好,有专职管理人员,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年度健康合格证,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记录、质量控制制度、人员培训和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安全和风险规避制度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上墙;

5.年度补助经费条件:基础补助、为老优质服务补助应分别达到附件520条考核指标、附件610条考核指标各100分的考核要求,每增减1分,对应的补助金额上浮或下调1%

(二)申请运营补助的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

2.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和统一编号,由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两年以上养老机构或连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经验的企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且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3.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必须符合消防强制性标准;

5.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人员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线员工及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与床位配套的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7.应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服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机构资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8.提供专业照护、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膳食供应、精神文化等助老项目;

9.年度补助经费条件:基础补助、为老优质服务补助应分别达到附件720条考核指标、附件810条考核指标各100分的考核要求,每增减1分,对应的补助金额上浮或下调1%

三、申报流程(线下申报)

(一)每季度末提交基本补助申报材料;每年年底提交为老优质服务补助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和考评。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后,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基础补助在申报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为老优质服务补助在申报次年130日前发放到位。

四、申报材料

(一)长者幸福食堂申报所需以下材料:

1.基础补助

①《20XX年第X季度长者幸福食堂基础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②申请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

2.为老优质服务补助

20XX年长者幸福食堂为老优质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申报所需以下材料:

1.基础补助

①《20XX年第X季度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②申请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

2.为老优质服务补助

20XX年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优质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

五、考核监督

(一)严格考核评定

基础考核、为老优质服务考核采取双“百分制”考核,满分各100分,同时设置加分项。基础补助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每3个月月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该季度考核成绩;为老优质服务补助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申请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季度不予发放基础补助,当年不予发放为老优质服务补助。支持运营单位将运营补助用于老年人就餐保障、服务品质提升、多样化活动开展等。

1﹒基础考核:重点围绕机构设置等20条考核指标开展(长者幸福食堂基础考核详见附件5,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考核详见附件7)。考核达到100分后,每季度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的补助,每减1分时,对应的补助金额下调1%。实际运营天数不满1个季度时,按照实际运营天数和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季度补助标准×考核成绩×0.01×实际运营天数÷季度天数=实际补助金额)。

2﹒为老优质服务考核:重点围绕服务质量等10条指标开展(长者幸福食堂为老优质服务考核详见附件6,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优质服务考核详见附件8)。考核达到100分后,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每增减1分,对应的补助金额上浮或下调1%。为鼓励运营机构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额外设置了10分加分项,确保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得到更多的收益。实际运营天数不满1年时,按照实际运营天数和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年度补助标准×考核成绩×0.01×实际运营天数÷年度天数=实际补助金额)。

(二)落实“六个一”监管机制

1.每周联网监测视频调度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联网监测系统每周对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至少调度1次,重点调度运营情况、菜品质量、菜单落实、活动开展等情况。

2.每月实地检查和考核不少于一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对照季度考评表指标要求进行考核,同时组织老年人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运营单位每月将菜单和定价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3.每季度综合考核一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照季度考评表指标要求,结合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4.每年综合考评一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照年度考评表指标要求进行综合考评。

5.每年审计一次。以上关于每周调度、每月检查考核、每季度综合考核、每年综合考评的数据及时上传至盐城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市民政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6.每年再考核一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长者幸福食堂和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补助资金发放的主体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进行再考核,同时组织运营机构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过程和结果主动接受市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监督,并将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民政系统年度考核。

六、其他要求

(一)对依托成熟餐饮企业挂牌的长者幸福食堂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补助标准,依托农村敬老院建设的长者幸福食堂不予补助。

(二)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长者幸福食堂,同时满足多种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补助最高的一项,补助分配方式由主要运营主体科学分配,严禁多头申请。

(三)申请单位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存在骗取补助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运营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未投入运营的和新建的长者幸福食堂、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应面向社会公开采购运营机构。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2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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