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2-1565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2-08-03
文号 亭政办〔2022〕5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
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2.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附件1

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本规定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三条 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具体承担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工作,并按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报送备案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报送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送工作。

第六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同时将案件录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完成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线上备案。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如果已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关中止审查。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滥用行政执法权;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办案人员。报送备案机关及其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拒不配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经备案审查,对合法适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备案审查机关将审查结果通知报送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经备案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

报送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执行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迟报、漏报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改正的,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亭政发〔2006〕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本规定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具体承担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报送备案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委托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同时将案件录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完成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线上备案。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适格;

(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许可当事人对报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审查机关自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审查中止。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许可案卷,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协助审查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经备案审查,发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撤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关依照本规定受理并及时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报送备案机关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亭政办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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