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林,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在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琪花昕某专卖店”购买了高品质五仁大月饼1斤。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问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本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和形式试验报告、委托加工/销售协议等相关证明,提供盖章签字的法定材料,保证证照的齐全性、真实性和购买产品批次批号一致性。被申请人应当通过核对销量记录和查阅有关合格证明、协议采购记录、将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进行对比,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并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图片、物流信息截图、快递面单及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据或线索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等。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人出具了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1.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并且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产品的签字盖章的法定证件,检测报告是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进行了检测,申请人并不知晓。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违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4.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款项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8月28日,申请人朱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仁月饼,要求查处。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依法检查了被举报人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标注由泰安市某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的五仁月饼。被举报人承认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月饼是由其公司销售的,但检查时,该批次的月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公司无库存。在检查现场,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的五仁月饼的进货凭证、供货生产厂家泰安市某某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山东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对该厂家送检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五仁月饼进行检测的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在采购食品时,已经依法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所采购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收集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所反映批次的五仁月饼的进货凭证、供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山东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对该供货生产厂家送检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五仁月饼进行检测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另外,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供的上述批次五仁月饼的包装袋照片也显示,该月饼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标注了产品名称、配料表、馅料含量、致敏源信息、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食用方法、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相关信息,均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批次五仁月饼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所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是指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先入为主、不断章取义,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收集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证据;既收集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证据;既收集当事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证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符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合法,且无不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并告知处理结果给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2.《消费者实名举报书》;证据3.被举报产品图片及举报人购买详情;证据4.2021年9月8日现场笔录;证据5.举报人反映案涉产品批次食品进货凭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证据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8.全国12315平台回复网页截图。证据1-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证据2.《消费者实名举报书》;证据3.被举报商品网页截图及举报人购买详情;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琪花昕某专卖店”店铺销售的“高品质五仁大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标注由泰安市某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食品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的五仁月饼。但被举报人承认申请人举报的上述月饼系其公司销售,但在检查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公司无库存。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的五仁月饼的进货凭证、供货生产厂家某某园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山东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对该厂家送检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五仁月饼进行检测的检验合格报告。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人出具了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其次,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后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的五仁月饼的进货凭证、供货生产厂家某某园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山东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对该厂家送检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五仁月饼进行检测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其销售的该批次五仁月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从被举报的五仁月饼的包装袋照片也显示,该月饼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标注了产品名称、配料表、馅料含量、致敏源信息、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食用方法、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相关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