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林,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间延期至2021年11月26日前作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案件的审理。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1年12月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恢复复议审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2月8日,本机关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在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亲某母婴店”购买了“硅胶奶嘴”1件。该“硅胶奶嘴”存在以下问题:1.硅胶奶嘴实物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执行标准和法律性声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违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硅胶奶嘴实物有异臭、破口和污物,违反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5.5感官要求;3.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产品所有项目之形式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并于2021年7月19日以“经现场检查和取证,被举报人因下落不明,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据相关规定,案件终止调查”为由,作出“不立案”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本案,首先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法是可以中止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但被申请人并未确认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违法终止调查。因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可能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再次,被申请人形式上告知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可能因申请人已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获得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6月18日,湖北市民汪某通过信函对被举报人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亲某母婴店”店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硅胶奶嘴”予以举报,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此后,同年7月2日、7月10日举报人杨某某、邓某也以与申请人近乎相同的事实、理由、格式、语气和完全相同的联系地址进行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举报。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WF0714-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人汪某邮寄了上述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汪某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决定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理结果。二、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人汪某的举报后,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住所及其周边因发生火灾已废弃,无任何单位(含被举报人)在此经营。2021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的发货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宝兴路28号通银森林公馆XX号楼二单元XXX)进行检查,未见被举报人在此经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先后5次联系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其均以在老家照顾病重父亲为由推脱和拖延接受调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决定中止调查,并于2021年7月1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理结果。2.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7月2日、7月10日先后收到申请人汪某、举报人杨某某、举报人邓某的书面举报材料,此3人均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材料中所留通信地址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X号陶某阁,购买的“硅胶奶嘴”均为1件(个),不由让人产生此3人为职业举报团伙的怀疑。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2.《消费者举报书》;证据3.被举报商品网页截图及邮寄详情;证据4.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据5.2021年6月28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图片;证据6.2021年7月13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图片;证据7.通话记录截图;证据8.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证据9.《立案审批表》;证据1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据11.《行政处理告知书》(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第WF0714-1号)及邮寄单;证据12.《关于修改平台回复内容的请求》;证据13.《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14.《恢复复议审理申请书》及12315平台网页截图。证据1-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证据2.被举报商品网页截图;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申请人汪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星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亲某母婴店”店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硅胶奶嘴”予以举报,要求查处。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汪某的举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查明:该场所及其周边因火灾已废弃,无任何单位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与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联系,其陈述火灾后公司已经搬离,未办理住所变更事项,且本人在徐州老家照顾病重的父亲。2021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盐城星某公司的发货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宝兴路28号通银森林公馆XX号楼二单元XXX室进行检查,该处为居民住宅,未发现任何单位在此经营。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WF0714-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内容为:“汪某:关于你举报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硅胶奶嘴’时涉嫌存在‘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执行标准和法律性声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实物有异臭、破口和污物,商家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等违法情况,经本局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1、经核实,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为盐城市区长某路41号1幢,该住所及周边经营用房因火灾早已废弃,经营户均已搬离,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本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无法进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中止调查。”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调查和取证,被举报单位因下落不明,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据相关规定,案件终止调查。已邮寄书面回复告知举报人调查情况。”2021年9月3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邮寄《关于修改平台回复内容的请求》,内容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2021年6月18日、7月2日、7月10日,汪某(编号:1320902002021061866609399)、杨某某(编号:1320902002021070280831043)、邓某(编号:1320902002021071033141694)以近乎相同的事实、理由、格式、语气和相同的联系地址(举报书所留地址)进行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举报,举报盐城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硅胶奶嘴’,要求查处。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举报人汪某、杨某某、邓某分别邮寄了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WF0714-1号、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WF0714-2号、盐亭市监行处告字[2021]WF0714-3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汪某、杨某某、邓某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我局决定中止调查的处理结果。经查询邮政快递单和电话联系,上述邮件汪某、杨某某、邓某均已签收。因举报人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我局对举报的处理情况也在平台上予以了回复,由于录入回复内容的工作人员是刚刚从事该项工作,对平台新系统的使用不熟练,对法律、法规的专业术语不了解,致使平台上的回复内容出现错误。现作以上说明并请求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汪某、杨某某、邓某的回复内容均作如下修改:1、‘不予立案’修改为‘立案’;2、‘终止’修改为‘中止’。”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中止案件的审理。事实与理由为:“对汪某的举报事项,我局经过调查,已书面告知其行政处理结果。因杨某某是通过12315平台举报,我局也在平台上将处理情况予以了回复,由于录入回复内容的工作人员对平台新系统的使用不熟练,致使平台上的回复内容出现错误。我局已书面向上级请求在12315平台上对汪某的回复内容作如下修改:1、‘不予立案’修改为‘立案’;2、‘终止’修改为‘中止’。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中止行政复议之申请,请贵处予以准许。”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恢复复议审理申请书》,请求恢复本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为:“对汪某的举报事项,我局已申请了对12315平台举报答复录入的错误内容予以更正,现已更正完毕(详见附件),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恢复行政复议的申请,请贵处予以准许。”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汪某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又对被举报人发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但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无法进行,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决定对该案中止调查。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无法进行,决定中止调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内容出现错误,虽然被申请人已经请求上级部门对其在12315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作出了相应修改,且该回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能够反映出被申请人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