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国。
申请人:郑某露。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白,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亭湖街道”)2021年3月16日拆除申请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延期至2021年9月10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东亭湖街道2021年3月16日拆除申请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东亭湖街道通榆河东侧地块上,申请人对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为按份共有。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70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共计325.5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44.5平方米。案涉房屋共有10间房屋,其中朝南向6间房屋为申请人郑某露所有,朝东向4间房屋为申请人郑某国所有。其中一层50平方米为申请人刘某某及申请人严某某所有,用于超市经营;280平方米为郑某国所有,用于经营“农某某”酒店。2021年3月16日,案涉房屋被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并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属于非法强拆,被申请人在整个强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法律规定,既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的程序,更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补偿。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机构,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依法行政,但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强拆申请人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作出或实施过拆除行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2020年8月15日,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民社区”)、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新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丰社区”)共同制定了《东亭湖街道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委托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人的房屋在上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范围内,因该范围内房屋搬迁由新民社区实施,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或实施过拆除行为。二、申请人与新民社区已达成《盐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郑某国、郑某露向新民社区出具了书面的搬迁申请书,申请要求对自己的房屋实施搬迁;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郑某国、郑某露与新民社区达成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选取了安置房。以上事实证明,申请人自愿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搬迁,并且已选取了预定安置房屋。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搬迁申请书;证据2.通榆河东侧地块被搬迁户预定安置房登记表;证据3.《东亭湖街道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据4.《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证据5.2016年1月29日刘某某、严某某与郑某国、郑某露签订的协议书;证据6.《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项目交房验收单》;证据7.《关于成立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东亭办〔2021〕89号)。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拆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户口摘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据3.房屋转让申请表;证据4.严某春证明;证据5.亭湖区新区某某商店工商登记信息;证据6.盐城市亭湖区农某某酒店工商登记信息;证据7.经济合作社股权变更情况;证据8.盐城市郊区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据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10.图片。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拆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东亭湖街道作出《关于成立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东亭办〔2021〕89号),成立了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搬迁指挥部)。2020年8月15日,新民社区、新丰社区作出《东亭湖街道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搬迁单位为新民社区、新丰社区;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位于东亭湖街道境内,详见项目搬迁红线图。2020年11月19日,新民社区根据申请人郑某国、郑某露的申请,并根据该户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装饰装潢和附属设施以及特殊装潢附属价格咨询报告与其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同日,郑某国、郑某露预定了一套位于德惠南侧地块90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通榆河东侧地块房屋搬迁项目交房验收单》。2021年6月20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拆除申请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新民社区某组,在通榆河东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6年1月29日,刘某某、严某某与郑某国、郑某露签订协议书,约定郑某国位于新民社区某组的房屋,宅基原系刘某某、严某某给刘某敏的,现刘某敏病故,待房屋拆迁时拆迁协议由郑某国和儿子郑某露共同签订,拆迁费由郑某国和儿子郑某露共同保管和支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案涉项目系东亭湖街道指导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协商搬迁的方式收回集体土地,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案涉拆除行为系履行房屋搬迁协议的行为;其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究其实质,系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主张。又,案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并预定安置房一套,协议部分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交法函〔2017〕4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