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272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5-21
文号 〔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9号)

〔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9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盐城市开放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蒋艳,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向申请人确认其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1)第1010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1)第1010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新洋经济区房屋征迁项目指挥部,该机构内设立各村委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若干个办公室,负责北闸、盐湾、袁庄、龙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提出要求获取拆迁合同有哪些单位、部门存有及村民房屋征收拆迁主体问题。2020年12月16日,亭湖区政府作出亭政依复(2020)第29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洋街道)目前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关于村民房屋拆迁主体都是村委会,实施单位为拆迁公司,由搬迁公告或搬迁实施方案确定。为了弄清袁庄村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新洋街道提出要求获取2020年袁庄村地块(一、二、八、九、十组、四组)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被申请人提供了《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申请人要求:1.提供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其中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建筑物的土地、农民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法定批准机关。2.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报批前是经哪个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是否发文?3.提供袁庄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公告情况及实地勘查情况,征地报批必备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0年袁庄村地块(一、二、八、九、十组、四组)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政府信息。因该地段没有进行“征收”活动,是“搬迁”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没有该地块的申请人申请的“民房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还是向申请人公开了该地段搬迁的有关政府信息,即《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及EMS详情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1)第1010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0年袁庄村地块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一、二、八、九、十组、四组)”的政府信息。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亭新(2021)第1010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为:“本单位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您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向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2020年袁庄村地块(一、二、八、九、十组、四组)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补正,即将其中的“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补正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20年袁庄村地块民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一、二、八、九、十组、四组)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描述,向其公开了《袁庄村部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发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存在笔误后作出补正通知,并邮寄给申请人,但能够反映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够严谨,希望在以后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3月18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1)第101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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