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亭水行审〔2021〕63号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关于准予盐城市综合档案馆工程涉河项目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收悉,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东亭湖街道境内,世纪大道以北、天山路以西、通榆河以东地块,实施盐城市综合档案馆工程涉河项目。项目占用总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3631.1m2,其中水域面积2130.3m2,陆域面积1500.8m2。
二、项目建设方案
拟建项目距离天山路约7m,平面呈长方形布置拟占用红线内的北侧东西向九条河(河道名称)92m、飞机河176m两条河道,其中东西向河道长92m,南北向长176m,总计268m,计划采用填平方案进行改造,同步在项目西侧新开347m河道,河道平面布置以弯道与圆弧相连,圆弧半径10m,起始坐标X=3694496.0257、Y=517610. 9927,终点坐标为X=3694661.0861、Y=517441.5564,标准按城市防洪规划一般河道标准设计,底宽为4m、底高程为-0.50m、边坡1:2实施治理,在0.70m处设置宽度75cm宽度的平台,平台前施打一道4m长圆木桩防滑动,平台后方采用砌块生态护岸防护,防护顶高程2.20m。工程实施后档案馆以新开改线河道为界分布在两侧,一期工程位于河道与天山路之间,距离改线河道河口距离最小为17.2m、最大为21.6m;二期位于河道与通榆河之间,为预留用地,近期种植草皮防护。
三、防治与补救措施
1、河道拓浚,需加强管理,拓浚土方除用于内部沟河填埋外,多余土方不得弃于河道附近,应用于内部垫高处理。
2、在实施河道改线时,应同步实施市政污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严禁直排入河。
3、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围堰,拆除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应先将围堰中的泥浆清理完毕,再拆除围堰,以避免围堰中的泥浆涌入水体对水源造成二次污染。并对施工场地及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将废弃物及时清除到指定地点,改良土壤后根据当地要求复耕还田或交地方利用。场地清理复垦结束之后,应加强复垦的检查,确保不形成新的污染源。
四、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该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安全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和运行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亭湖新区水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竣工时,须由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土地权属不变。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本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未取得该工程项目的正式批准(或核准)手续,或工程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施工等相关要求
一、工程施工应当安排在非汛期(即每年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如需在汛期施工,需按规定编制度汛方案,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洪评报告组织施工并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规定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立警示标牌;加强对临时占用区域的检查监测和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发现问题立即向我局报告并及时处理,及时修复受损水利工程并将相关监测资料报我局备案;妥善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标准,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的活动,不得兴建未经我局许可的建(构)筑物;上述要求请你单位认真执行。
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生活等废弃物全部清除运走。
四、工程在自身结构以及施工、运营期间的安全等各方面的责任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涉及到其他部门手续的,由你单位自行办理;涉及到第三方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自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