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仓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富,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对其2021年8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1月16日
索引号 | 113209020143606056/2021-1479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亭湖区 | 发文日期 | 2021-11-16 |
文号 | 〔2021〕亭政复(终)字第9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时效 | 有效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亭政复(终)字第93号)
申请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仓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富,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对其2021年8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