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474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9-29
文号 〔2021〕亭政复(终)字第4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亭政复(终)字第49号)

申请人:万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新区机场路与新河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9日向您作出告知书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1年9月15日,经批准后,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该案延期至2021年10月15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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