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新区机场路与新河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9日向您作出告知书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1年9月15日,经批准后,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该案延期至2021年10月15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