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市区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及监管措施(2021 年版)》(苏交审批〔2021〕10号),编制了《亭湖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及监管措施(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并及时总结经验。
附件:《亭湖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及监管措施(2021年版)》
盐城市亭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亭湖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021年版)
目录
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者的设立。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许可。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2.1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2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2.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 取得从业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申请材料
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核查结论为符合的《车辆达标核查表原件》道路运输;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2.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指南办理。
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申请文书1
江苏省(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车辆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表原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其他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申请文书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许可。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主体: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六)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申请文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见申请文书)。
(七)审批期限
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办理结果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申请文书1
江苏省(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6.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由审批机关在线查询获取,不再要求提供。
二、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文书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申请文书
客运站表第1页 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使用钢笔填写的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
客运站基本信息 客运站名称 所在地址 占地面积 客运站建筑面积 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量 竣 工 时 间 经验收符合的站场级别 验 收 时 间 拟投入运营时间 |
客运站表第2页 共4页
客运站设施设备情况 | ||||||||||||||||||||||||||||||||||||||||||||||||||||||||||||||||||||||||||||||
场地设施
站前广场 平方米 停车场(库) 平方米 发车位 个 | ||||||||||||||||||||||||||||||||||||||||||||||||||||||||||||||||||||||||||||||
建筑设施
| ||||||||||||||||||||||||||||||||||||||||||||||||||||||||||||||||||||||||||||||
相关设备 请在□内划√
|
客运站表第3页 共4页
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客运站表第4页 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并作出如下承诺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二)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获得经营许可后,能够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随时提供等级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悉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原审批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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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
2.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变更;
3.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暂停经营;
4.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5.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延续经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五)申请条件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①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②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③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暂停经营
(1)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审批机关。;
(2)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3.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1)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审批机关。;
(2)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3)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4)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4.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期届满重新许可
(1)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六)申请材料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5)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5.2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点客运站和中途停靠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边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展承诺);
5.3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变更
(1)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根据许可权限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收回相应的运营手续。
(2)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应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证明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3)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更名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按变更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5)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地点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6)道路客运班线在起讫地辖区内变更客运站点的,经营者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7)道路客运班线增加途中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向原审批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减少途中停靠站点的,向原审批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8)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车,应当提交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新增包车和旅游客车的中标通知书、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9)变更客运班线及客运班车车辆,应当提交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若拟更新客车属于拟投入车辆,需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变更起讫点的还需要提供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10)变更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提交申请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3.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暂停经营
(1)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2)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暂停的决定;
(3)准予暂停的,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示。恢复经营的,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不予暂停的,应当说明理由。
(4)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1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日。
4.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1)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
(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5. 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期届满重新许可
除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外,其他按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进行办理。
(七)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2.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
3.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4.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客运1表第1页 共3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3页)。 2.本表可向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使用钢笔填写的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
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备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包车客运”经营 范围可相应增设市际、县际、县内选项。 |
客运1表第2页 共3页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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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1表第3页 共3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 2.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4. 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 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名 日 期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客运2表第1页 共3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3页)。 2.本表可向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使用钢笔填写的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经营许可证编号 如系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不必填写“经营许可证编号”项 | |||||||
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下列内容 已获许可经营范围 请在□内划√ 县内班车客运□ 县际班车客运□ 市际班车客运□ 省际班车客运□ ……………………………………………………………………… ………………………… 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请在□内划√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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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2表第2页 共3页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请在□内划√ 起 讫 地 (起点地) 至 (讫点地) 拟起讫地客运站点(届时以进站协议为准)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营运里程 公里 日发班次下限 班 申请经营期限 年 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内)□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间)□ 特殊情况签注1 线路公司□ 农村道路客运□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 |||||||||||||||||||||||||||||||||||
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1] 特殊情况签注栏勾选“线路公司”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的,“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填写“自定”;勾选“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的,“日发班次下限”调整为“日发班次”。
客运2表第3页 共3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本表) □ 2.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进站承诺,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 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 3.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 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3项 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 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2.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进站承诺的,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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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和备案事项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许可事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3.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4.水上过驳作业、港内驳运;
5.港口拖轮服务;
6.港口经营许可延续。
备案事项:在港口区域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业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4.船员接送服务;
5.船舶污染物接收;
6.围油栏供应;
7.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
8.港口理货服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许可。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主体: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从事港口经营(涉及港口拖轮经营、客运、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1.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2.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且其业务范围应满足长航局的拖轮配备要求;
2.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附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2.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六)申请材料
许可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以及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
4.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5.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文本;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以上为港口经营许可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1.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1.2取得环保手续证明材料;
1.3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4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2.1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满足有关水上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2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3.2取得环保手续证明材料;
3.3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3.5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备案文件和有效的租赁合同。
4.1准予使用过驳水域的有效证明材料;
4.2从事浮吊作业的,应提供作业水域水深测量图、作业地点平面位置图、浮吊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对于使用港口岸线或码头依靠船舶(浮吊)进行作业的,应提供有效的岸线使用权证明或码头使用协议证明材料;
4.3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有自航能力的船舶,须提供相适应的船员证书);
4.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5.1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沿江、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拖轮;租赁拖轮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5.2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3有效的船员证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附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4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6.港口经营许可延续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6.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6.2 企业法人复印件;
6.3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相关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它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
2.从事港口理货申请人应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备案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1提供岸电供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2.1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明(供应生活品提供)。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3.1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3.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燃料油除外);
3.3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批准文件;
3.4与业务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论证意见;
3.5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
4.船员接送服务
4.1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4.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论证意见;
4.3为乘坐船员购买意外保险证明。
5.船舶污染物接收
5.1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
5.2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应提供生活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3从事垃圾接收的,应提供与城市环卫部门签订的有效运输和处理协议;使用车辆从事船舶垃圾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材料;
5.4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的,应提供油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5从事船舶洗舱水接收的,应提供洗舱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6.围油栏供应
6.1提供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资料;
6.2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7.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7.2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及有效检验证明材料;
7.3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合同;
7.4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8.港口理货服务
8.1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8.2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港口理货人员的登记表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等);
8.3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章程、理货规程、管理制度及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8.4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5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8.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七)办理时限
港口经营许可: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港口备案业务:即时办理。
办理进度在网络和办事大厅公开。
(八)办理结果和其他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公司申请港口备案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场发给《准予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备案情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备案有效期暂定为3年,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内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备案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取消备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信用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申请文书样式1
江苏省(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以及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
4.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5.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文本;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二、告知承诺的材料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2.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5.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告知承诺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申请文书样式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 申请港口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五、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为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2.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港口岸线的,有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1.2.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1.2.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2.4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1.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2、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2.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2.4 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2.5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经营人管理机构组成、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以上为港口经营许可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1.1符合国家当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对基本建设程序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1.2取得环保、消防等手续证明材料;
1.3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清单。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2.1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2 港口码头、储罐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3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2.4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2.5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6 证明具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港口经营许可: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进度在网络和办事大厅公开。
(八)办理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六、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沿江、沿海及内河航道内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内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审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4.《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四)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
受理: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现场申报。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许可。具体申请文书附后。
实施主体:
1、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使用沿江、沿海以及内河四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四级,下同)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
3、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4、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申请材料:
(1)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 ;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4)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临时岸线许可需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以及无条件拆除承诺书)及有关电子文档或图纸;
(5)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6)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
(7)港口部门岸线使用转报文(五级以上航道)。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符合资质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现有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等手段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申请文书1
江苏省(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 ;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4)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临时岸线许可需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以及无条件拆除承诺书)及有关电子文档或图纸;
(5)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6)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
(7)港口部门岸线使用转报文(五级以上航道)。
二、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其他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申请文书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 申请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