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省市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现将《亭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亭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20年8月24日
亭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加快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好《亭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亭政办发〔2018〕20号),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质量”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政补助保障
第四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50元,并纳入财政公共预算管理。区教育、财政部门通过统筹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幼儿资助资金等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第五条 公用经费补助按学期进行审核拨付。区教育局核定各普惠性民办园每学期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的幼儿数,要以教育学籍系统数与幼儿园实际税务发票收取保教费人数两者孰低原则确定;如幼儿园给予在籍幼儿免除保教费的,要经区教育局学前办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视同已开票幼儿记入到补助人员中。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或擅自解除服务协议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费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收入、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助学金,由各幼儿园负责初审后上报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按照《亭湖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亭教发〔2019〕76号)进行组织申报、管理监督。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按照学年申请、学期拨付原则将资助资金直接打到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中。各幼儿园需根据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反馈的最终发放结果,跟踪补助资金到账情况并建立备查账或台账。对每年春学期有学籍变动的学生,要及时向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报告,区教育局应及时停发相关助学金。如果因幼儿园未及时申报,造成区教育局错发的,将相应扣减该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其他用途。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
教师待遇保障支出:2018年和2019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从2020年春学期起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20年及以后年度新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须从认定挂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各园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园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收费政策,使用合法票据,做好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根据《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出台具体收费细则,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伙食费收费标准需向区教育局备案。伙食费支出需参照区公办幼儿园做法,录入省教育厅“阳光就餐”系统,接受线上监控管理。伙食费收、支、余要按学期进行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示。
第十四条 各园保教费和伙食费收费标准一经核定或备案,原则上三年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非税收入均使用税务发票。区教育局必须以各园开具税务发票的票载金额,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收费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章 其他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条 幼儿园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各园要加强资产管理,登记资产明细账,严格划分法人资产和法人个人资产;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资产供幼儿园使用,也要签订合同或完善相关协议,支付资产使用成本(房租)的票据要合规。
第十九条 各幼儿园应根据每月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学期末应对本学期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及大型维修、设备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等),春学期末须将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报送区教育局,对于一些财务变动情况及本学期或者下学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要附说明。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报送区教育局,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划转、撤并或园长、主管会计等重要人员离任、外调时,要报备区教育局,以防影响到服务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要进行幼儿园财务清算,用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相关支出资料、原始票据、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要移交到位。
第二十一条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在每年3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算,经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生将按照学籍数与实际在园幼儿数(开具税务发票人数)孰低原则,继续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直至毕业。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对各普惠性民办园三年协议效期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财务检查,检查要有书面记录,有结果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园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指导监督本单位其他人员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或追回当年财政补助经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存在园舍建筑安全、消防等办园条件不达标的;
(二)存在举办各类兴趣班、小学化倾向严重、保教质量严重下降的;
(三)存在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的;
(四)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克扣教师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的;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七)未按照教育部门要求期限改正违规办园行为的;
(八)出现重大安全、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九)因违规办学造成年检不合格、整改不到位,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十)其他违反《江苏省学前教育规定》办园情况的。
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不另行修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