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9637/2020-0216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8-1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宣教中心,应急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研究制定《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严格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0819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委托执法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执法记录仪(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等功能,用于安全生产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专用,未经单位批准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实行“谁佩戴、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记录仪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原则上每个执法人员均需佩戴1台执法记录仪,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当保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组,至少配备2台,正常使用1台,备用1台。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特殊情况下,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全过程是指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办案)时开始,至监督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及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向上级报告,并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中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刻录光盘进行保存,导出后清空执法记录仪内存。

省执法系统有上传保存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执行,无保存规定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导出的音像视频资料由各执法单位自行保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复制、剪辑,也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传播。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定期对各执法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共同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