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3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 所:建军东路84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宝彬,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的《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案涉登记手续是被申请人履行伤残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2020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6号),告知申请人民政部门接收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材料的登记手续的样式为《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因此,案涉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的《亭湖区_年_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就是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民政局履行伤残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收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材料的登记手续。二、被申请人负有公开其履行伤残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收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材料的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对申报的评残材料建立登记手续是民政部门的法定义务,而非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案中,对评残申报材料建立登记手续是民政部门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规范其依法行政,切实履行伤残等级评定法定职责,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三、本案被申请人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登记手续与之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登记手续明显自相矛盾。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亭湖区军人事务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等记录文件)。以及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邮寄回单、送达回执等文件)”。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告知书,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登记手续。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收悉申请人要求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的《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机构改革,原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残疾等级评定职责变更由被申请人行使。经被申请人优抚科审查,申请人所需信息其内容涉及“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致残原因、伤残部位、伤残性质、鉴定医院、鉴定依据、拟评定等级、市审查”等,是被申请人为便于开展公务员、警察等人员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而制作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申请信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二、非终极性意见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可能具有“过程性”的品质,但不影响其内部性的认定,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第六个案例“张某某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的“典型意义”中载“该案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内部信息”的解释来看,其具有两个特征“非特定性”和“非处分性”,即可普遍适用和不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从申请人所需信息涉及的“拟评定等级、市审查”等行政机关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内容来看,均可释明“《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在性质上属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且其“登记”的用途也不具有处分性。据此,故被申请人对信息性质的审查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合规。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经合理查找审慎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答复书。2019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部门公共邮箱及邮政EMS,将答复书发送、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审查并作出14号答复书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亭湖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证据4.EMS详情单及电子邮件网页截图;证据5.工作情况说明。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的《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收悉您要求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的《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其内容涉及‘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致残原因、伤残部位、伤残性质、鉴定医院、鉴定依据、拟评定等级、市审查、省审批’等,是本机关为便于开展公务员、警察等人员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而制作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0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4月29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亭委办〔2019〕7号)要求,整合原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组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相关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的《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被申请人应当对《亭湖区 年 半年公务员、警察等申请评(残)人员名单》的内容做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而被申请人在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应当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