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0-01158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0-06-12
文号 亭政办发〔2020〕3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亭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有关委办局,区各有关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盐城市亭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盐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委、市政府“两海两绿”发展路径、“四新盐城”建设、区委区政府“强富美高”建设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区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或者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做好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我区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我区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我区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应结合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自然保护地的数量、名称、边界、范围、面积等变化的,应随之调整。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水利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水利局、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海域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办法》,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

1.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我区行政区域内通榆河、西潮河、新洋港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区政府要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2021至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我区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优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架构,确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区政府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区行政区域内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指导监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协调机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按照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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