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0-0107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0-06-05
文号 亭政办发〔2020〕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基层财政(国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财政部门及区直部门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盐城市亭湖区基层财政(国资)管理实施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希即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升全区基层财政建设管理的水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盐城市亭湖区基层财政(国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设立专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机构。本条中镇包括新兴、南洋、盐东、便仓、黄尖等五镇,街道包括大洋、五星、文峰、先锋、毓龙、宝瓶湖、东亭湖等七街道,园区包括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景管办指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盐城市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按区直部门单位管理。

第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负责汇总部门预决算;推动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基层会计结算中心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范围内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会计管理工作;负责村(居、社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三条  各镇(园区)财政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税办公室设所(局)长(主任)、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出纳、税收专管员、债务管理员岗位,其中总预算会计与单位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与出纳、票据管理与出纳为不相容岗位;各街道财税所设所长、单位预算会计、出纳、税收专管员、债务管理员岗位,其中单位预算会计与出纳、票据管理与出纳为不相容岗位;大洋湾景管办可结合工作实际需求简化上述岗位设置。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盐城市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参照区直部门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并纳入区直部门管理。

第四条  基层财政机构和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 “人、财、物”及日常管理以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为主,业务管理以区财政局为主。基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调进调出、职务调整、岗位变动,须由当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景管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商定,必要时报区委、区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基层财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共同会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基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通过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录、选调或劳务派遣等方式引进人员、充实力量。通过招录(聘)、选调(协调)等方式引进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须在财政岗位服务满5年(含)以上,方可考录或调动到其他部门单位,确保财政队伍稳定。

第六条  建立人员轮岗交流机制。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的财政、财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原岗位任职满3—5年须进行轮岗交流。交流工作由区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章  账户管理和账套设置

第七条  各镇(园区、景管办)财政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税办公室)可开设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总预算会计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街道财税所可开设1个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各镇(园区、景管办)财政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税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自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不得擅自设立除以上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确需开设其他账户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报批。

第九条  各镇(园区、景管办)财政要设立总预算会计账套、单位预算会计账套,税源管理台账、预算指标台账、土地资源管理台账;街道财政要设立单位预算会计账套,税源管理台账、预算指标台账、土地资源管理台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医院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服务器设在区财政局。

第四章  预(决)算编制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盐城市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参照区直部门编制部门预决算。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按照区统一要求,在年初预算测算的财力范围内,布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应将各单位所有收支均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编制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镇编制的预算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各街道(园区、景管办)编制的预算报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编制的预(决)算,除涉及国家机密内容外,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财政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负责辖区内的税源管理,指定专人按月登记税源台账,进行精细税源分析,及时上报税收异常情况。宝瓶湖街道、东亭湖街道在财政收入组织及管理上同时受环保科技城领导,环保科技城应加强对两街道收入组织工作的指导和安排。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根据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做好收入预算的分解下达,明确责任。结合各自税源状况,按月编制上报收入计划,并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防止税收“跑、冒、滴、漏”的考核制度。

第六章  财政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建立用款计划制度,按规定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税办公室)审核后,作为办理用款计划申请的依据。各镇(园区、景管办)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资金都与各镇(园区、景管办)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进行当日清算。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控制库存现金量,除零星支出可使用现金外,其余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把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关。按照“谁申请谁跟踪、谁使用谁管理、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巡查,对部分专项资金支出要按规定对社会公开。进一步细化监管的流程、监管的环节、监管的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建立费用审批制度,规范报销审批,严格杜绝不合规凭据报支。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长、分管财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一般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负责人安排党政办(或指定部门)填写购物计划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报镇长审批后,党政办(或指定部门)凭计划单通知财政所(局、办)统一实施;金额在3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具申请表提出申请,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财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0000元-100000元的支出,需经单位书记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需经单位班子会研究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如遇重大审批事项或“三重一大”事项,单位需报请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共同决策、商议联签后再予实施。建设项目中的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工程款等应取得正规发票,并将合同作为报销的附件。行政性规费应取得行政事业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等,并保证各项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区直部门单位参照上述费用报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加大预算执行力度,重点关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确保年度公用经费零增长、“三公经费”不超上年度。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按规定将应通过“一折通”发放事项全部通过“一折通”发放,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管理,规范发放行为,区纪委、审计、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惠民、富民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为本辖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及其平台公司所有债务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及其平台公司一律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全区国有企业新增经营性债务或者借新偿旧必须报区财政局初审和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国资办)加强国有企业举债成本、用途等事前审核力度,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对应融资产品上限,成本超上限的举债必须履行国企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和区政府三方会商程序,并按会商结果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区国有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举借债务,严禁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向任何机构出具“安慰函”;调优存量债务结构,加大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逐步减少信托、融资租赁等“非标”融资产品,延长债务期限,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区国资办将单位举债综合成本纳入国有企业薪酬考核体系;全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国有企业资金链不出险。

第二十八条  加大举债资金使用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国资办)每个季度定期对国有企业举债是否全部通过区政府和区财政局审核审批、综合成本是否控制在国有企业举债报告中的成本范围内、是否用于报告中明确用途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非税收入、往来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往来)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严格遵守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不合规的票据收费。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期限要求管理。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区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也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各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收费,不得利用财政、物价部门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的征缴方式,纳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收款票据,统一缴库方式,统一核算体系。各镇(街道、园区)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须按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或滞留、坐收坐支。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严格区分非税收入、往来、上级补助收入,并分别使用规范的财政票据,各种票据不得串用、混用,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往来、上级补助收入等可按程序办理免缴手续。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规范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须提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街道、园区、景管办)行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依规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推进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开展对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处置和上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所属国有企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督促所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督促检查所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负责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检查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的执行。负责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并纳入预算管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亭政办发〔2018〕44号),强化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适时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参照《盐城市亭湖区区级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亭财字〔2016〕74号)执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强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台账,设置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加大往来借出款项的清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指导、督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亭政办发〔2018〕49号)和《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亭财规〔2020〕1号)对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进行规范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管理,对国有企业的登记、人事、财务、投融资、资产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所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备,并报区国资办和区政府审批。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融资监管,落实上级政府部门融资管理要求,严格把关审核国有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和具体用途监督,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督促所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区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严禁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任何非区属国有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等,加大对往来借出款项的清收。监督所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实施投资、资产处置、捐赠等行为。组织开展所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资料。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亭委〔2020〕25号)文件精神,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配套实施(含非税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单个项目资金在100 万元( 含 )以上的,须由当地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对由区级以上部门统一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每年初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包括:⑴预期产出,包含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⑵预期效果,包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⑶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⑷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⑸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⑹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强化信息化理念,以区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内网连接、财政局域网建设、主要管理系统应用和数据集中为重点,逐步建立渠道通畅、程序规范、运行高效、数据安全的信息化运行机制,为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通过专线与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建立财政专网。财政专网要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现物理隔离。创造条件,建立乡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内部局域网。

第十三章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积极构建“职责明确、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制衡有力”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设定岗位、职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办事流程。

第四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财政专户资金拨付、资金报支须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四十五条  严格实行印鉴与支付票据、凭证分开保管。办理资金支付的人员和保管支付票据、凭证的人员不得兼管印鉴,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网银密钥由预算会计和基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保管。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必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审核、填制凭证,及时登录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年终按规范化要求进行结账、关账。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要做到会计与商业银行核对资金收支明细及月末余额;内部会计之间要核对往来明细;各类会计与外部单位要核对各种往来,对金额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基层财政部门每年初制订财务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检查,检查面应超50%。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备案。

第五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每年对基层财政部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情况,采用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互审和平时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面应超50%。

第五十一条  基层互审应根据年度互审计划,由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在互审中查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由区成立班子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五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定期考核评比。考核结果通报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街道、园区、景管办)党政主要领导。

区财政局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财政部门给予表扬;对政治过硬、业务较强、实绩突出、作风正派、改革创新的基层财政干部,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培训教育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财政部门,须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待岗,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推荐提拔。对不思进取、碌碌无为,怠学误工、业务不精,漂浮务虚、实绩较差的基层财政干部,由区财政局组织待岗学习3个月,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