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八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底,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完善“信用亭湖”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优化信用承诺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公示功能,推动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区发改委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项目信用承诺审批改革。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便于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闭环。(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通过分发诚信教育读本、多媒体宣传、提供设备查询等方式广泛开展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中,全面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定期发布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记录及时归集至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区发改委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亭湖”网站、“我的盐城APP(信用服务超市)”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依法依规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应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照程序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开,并在“信用亭湖”上发布动态失信名单,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让市场主体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区发改委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到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区发改委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指导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鼓励企业在“信用中国”网上按流程自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区发改委牵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4.发挥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信息的支撑作用。实现数据归集、共享、交换,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让信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信息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亭湖”和亭湖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区发改委、区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牵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服务。推进信用服务移动端应用,借助“信用中国(江苏盐城)”、“我的盐城APP”中“信用服务专区”,为我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自评申报、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全程在线服务。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用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
(二)加强信息归集
各地、各部门围绕企业法人信用信息、自然人信用信息、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三个维度,将本部门本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推动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区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惠民便企打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解读
各地、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让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植于心。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宣传信用监管措施,不断提升全区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