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亭政行复(决)字第19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 所:建军东路84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宝彬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军人事务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等记录文件)。以及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邮寄回单、送达回执等文件)”。2019年9月16日军人事务局作出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告知书,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第14条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伤残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必须有登记手续,且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必须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方式进行送达。二、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1.军人事务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已经原渠道退回,未查找到相关登记手续”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所有申报材料应当有登记手续,且送达相关材料时必须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方式进行送达。2.军人事务局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保存在被民政部列为涉密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我局无权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手续等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完全是偷换概念。申请人从未申请公开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相关信息,申报和审批材料登记手续的政府信息是对评残过程的简单记载,且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3.被申请人答复以不符合“因工作需要”为由,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以不符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因工作需要”为由,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引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显然错误;其次,被申请人笼统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却没有具体哪一种原因并说明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亭湖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等记录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7〕28号)文件第五部分第(一)款“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同时,该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严格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的管理使用,未经民政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信息共享”。本案,被申请人对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已经录入到了优抚数据库(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了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已经原渠道退回,未查找到相关登记手续。因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保存在被民政部列为涉密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被申请人无权公开。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邮寄回单、送达回执等文件)”的政府信息。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案,申请人申请信息的用途为“个人生活需要”,不符合上述“因工作需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信息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亭湖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及EMS详情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证据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亭湖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等记录文件)。以及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邮寄回单、送达回执等文件)”的政府信息。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内容为:“经查,你申请公开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亭湖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等记录文件)’等政府信息,对于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已经录入到了优抚数据库(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了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已经原渠道退回,未查找到相关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7〕28号)文件第五部分第(一)款‘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同时,该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严格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的管理使用,未经民政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你所需要的信息因保存在被民政部列为涉密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我局无权公开。现根据你的申请,我局将逐级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示,待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复后,如同意公开,我局将及时向你提供所需信息。关于你申请公开‘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簿、邮寄回单、送达回执等文件)’的政府信息,经查询,在伤残抚恤对象个人档案中查找到了该对象的上述相关信息。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2010)中的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你所申请信息的用途为‘个人生活需要’,不符合上述‘因工作需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上述信息不予公开。’201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1月4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制作、保存并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将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录入数据库,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7〕28号)第五条规定:“(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4.严格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的管理使用,未经民政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信息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案,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未制作登记手续;对符合评残条件的“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的登记手续已建立在优抚数据库(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没有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至2019年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进行登记的手续以及相关送达材料或者证件时的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的证明文件等政府信息涉及“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附条件即“因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将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录入数据库,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
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四、《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7〕28号)
五、网络安全管理(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4.严格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的管理使用,未经民政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信息共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