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19-1164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19-11-18
文号 盐亭房征[2019]1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盐亭房征[2019]19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二)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了盐亭房征[2019]19号《关于对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二)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地块二)。

该项目共计征收345户,其中住宅329户,非住宅16个,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24654平方米。

 三、征收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依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二)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标准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关于对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二)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19]19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红线图、《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红线图

2.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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