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亭政行复(决)字第12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林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商家。
申请人称:2019年3月,申请人在盐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哆味多食府”(旺旺ID为“哆味多食府”),购买到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申请人认为商品存在违规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的行为,对此进行了举报,理由如下: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将加工蔬菜类分为冷冻蔬菜、干制蔬菜、腌渍蔬菜、蔬菜罐头、蔬菜泥(酱),番茄沙司除外、发酵蔬菜制品、经水煮或油炸的蔬菜、其他加工蔬菜共8个小类,案涉迷你烤土豆(烧烤风味)明显属于其他加工蔬菜类;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钠在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中使用范围,只包括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三类,并不包括土豆类别的其他加工蔬菜类。3.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规定,案涉迷你烤土豆(烧烤风味)没有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根据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案涉商品为烧烤风味的烤土豆,而非腌渍类蔬菜。4.根据案涉案涉迷你烤土豆(烧烤风味)执行标准为《调味蔬菜制品》(Q/LJM002S-2018),但该标准没有允许使用脱氢乙酸钠,使用脱氢乙酸钠属于典型的非法添加。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2019)第GJ0528-1号}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级转交的申请人举报,称其在盐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哆味多食府”购买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要求对该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处理。被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了该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5日到被举报人处实施现场检查、对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2袋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实物作为证据(与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相一致)。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商请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盐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进行抽样(与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相一致),送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产品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2019年5月9日该所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报告书编号为J2019SP0388)。2019年5月5日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字〔2019〕GJ0505-1号),请求该局调查:1.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是否为四川省老九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是否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3.提供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生产企业标准及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批次的《检验报告》。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复函(南市管函〔2019〕22号),确认涉案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由四川省老九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执行标准为已经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企业标准Q/NJM0002S-2018(《调味蔬菜制品》),因产品加工工艺符合腌渍的定义,生产过程中适量添加脱氢乙酸钠符合GB2760的要求。该局提供了涉案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生产日期为20181023)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同时,该局还提供了一份由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生产日期为20180713)的《检测报告》(编号为ZARE2018072733),该报告对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含脱氢乙酸钠)和食品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产品标准代号等各项内容)按照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符合《调味蔬菜制品》Q/NJM0002S-2015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规定要求(原标准及包装与现标准及包装内容基本一致)。调查期间,根据国家认定的食品法定检测机构(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按照GB2760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以及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产品执行标准等相关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定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产品中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符合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产品标签中名称等标识问题,该产品名称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包装上已注明烧烤风味,且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对该产品包装标识全部内容作出合格的判定。2019年05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被举报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2019)第GJ0528-1号}。2019年05月28日,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办理结果邮寄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举报并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12331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截图及相关材料;证据2.2019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3.2019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证据4.《检验检测报告》;证据5.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电脑销售截图、购进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单位证照;证据6.《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字[2019]GJ0505-1号);证据7.《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四川省老九门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迷你烤土豆相关情况的复函》(南市管函[2019]22号)及相关附件;证据8.被举报人提供的四川省老九门食品有限公司迷你烤土豆原执行标准《调味蔬菜制品》(Q/NJM002S-2015)及包装图案;证据9.《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举报信;证据2.《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证据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证据4.《调味蔬菜制品》(Q/LJM002S-2018)。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级转交的申请人举报,反映其在盐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哆味多食府”购买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要求对该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处理。2019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商请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销售的哆妹妹牌迷你烤土豆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5月5日,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字〔2019〕GJ0505-1号),请求协助调查。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复函,确认案涉迷你烤土豆系四川省老九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生产的迷你烤土豆(烧烤风味)加工工艺符合腌渍的定义,故其生产过程中适量添加脱氢乙酸钠符合GB2760的要求,同时符合该企业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企业标准(Q/LJM002S-2018)。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并向案涉迷你烤土豆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且在收到复函后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迷你烤土豆中违规加入脱氢乙酸钠,且食品标签与食品本身不符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四川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迷你烤土豆相关情况的复函,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认定案涉迷你烤土豆中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不存在质量问题,包装标识内容合格,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9]第GJ0528-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