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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价发〔2018〕31号
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乡镇公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各乡镇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盐城市亭湖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盐城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8号)、盐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定价管理权限的函》(盐市价[2018]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区乡镇公办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优质幼儿园380元/生.月、市优质园290元/生.月、市合格园230元/生.月。
2、托管费。区乡镇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自愿原则,接受家长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标准为80元/生.月。
上述保育教育费、托管费两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突破。我区乡镇公办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从2018年秋学期新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二、区乡镇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规定,按《亭湖区物价局 亭湖区教育局 亭湖区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亭价发[2018]4号)文件执行。
三、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区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区价格部门,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盐城市亭湖区 盐城市亭湖区 盐城市亭湖区
物价局 教育局 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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