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1069X/2018-0769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委农办 发文日期 2018-07-25
文号 亭委农〔2018〕2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亭湖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亭湖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农经站,各街道、经济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现将《亭湖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亭湖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工办、省民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民发〔2015〕1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农办经〔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对村(组)财务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凡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都必须建立本村(组)民主理财小组。

    第四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接受镇(街道、经济区)农经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供必要的理财场所,并根据村(组)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民主理财人员给予适当劳务补助。

    第六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负责人,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八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在本村(组)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甘于为群众服务,有积极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熟悉了解本村(组)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知识。

    第九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保持稳定,村级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因疾病、迁出、死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变更,并报镇(街道、经济区)农经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以下权利:

(一)参与制定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参与制定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否决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

(五)监督、检查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六)向镇(街道、经济区)农经职能部门反映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业务量多少,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应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二)接受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上级农经职能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六)保守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镇(街道、经济区)农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村(组)民主理财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专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各项票据的审核及其入账意见;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出租、资源发包、处置情况的监督;村(组)集体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村内公益性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对涉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以及农业和农民直补、救灾救剂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及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和财务活动。

(一)在每一个财务事项发生时,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财务事项进行过程中,要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

(三)在财务事项完成后,要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

(四)在民主理财结束后,要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同时将工作建议向村“两委”反映,协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在做好民主监督的同时,要规范开展工作。

(一)设置民主理财登记簿,做好理财记录工作,便于反映民主理财的情况,为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积累详细的资料;

(二)妥善保管民主理财印章。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应由民主理财小组长或成员专人妥善保管,明确保管人的责任;

(三)规范使用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在每次开展理财业务时集中使用,保管人员不得违规使用;

(四)重大财务事项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向村党组织、镇(街道、经济区)党(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街道、经济区)党(工)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保证村(组)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审查财务原始凭证时,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委农办商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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