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10-03134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10-12-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盐城市亭湖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五)《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八)《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

   (九)《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十)《盐城市亭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十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51号);

   (十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

   (十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盐城市亭湖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任务

   (一)落实盐城市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二)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

   (四)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与规则;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规模和范围;

   (六)分解下达各镇(开发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七)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盐城市亭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盐城市新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毓龙街道、大洋街道、五星街道、黄海街道、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兴镇、南洋镇、永丰镇、青墩镇、便仓镇、伍佑镇、步凤镇、黄尖镇、盐东镇,区域面积88959.72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2005年农用地61696.47公顷,其中,其中耕地50664.73公顷,园地1105.85公顷,林地417.87公顷,其他农用地9508.02公顷;建设用地17925.2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4287.89公顷,交通水利用地3110.84公顷,其他建设用地526.52公顷;其他土地9338.00公顷,其中水域9217.16公顷,自然保留地120.84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农用地以耕地为主,林地和园地的比重较小。亭湖位于黄海之滨、长三角边缘,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气候温暖,为发展农副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土地资源的宜耕性较强。2005年耕地占农用地比重达到82.12%,园地、林占占农用地比重仅为1.79%和0.68%。

   (二)建设用地规模扩展速度较快。盐城市区大部分位于亭湖,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化水平较高,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从1997年的16.33%增长到2005年的20.15%。同时,随着环保产业园、光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和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区等特色园区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占用耕地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建设用地规模扩展速度较快。

   (三)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盐城市区70%以上的人口和范围在亭湖,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可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已经很少。2005年其他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0.5%,但其他土地中的98.5%为河流水面,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潜力很小。

   第八条  规划实施成效

   《盐城市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和引导,实施成效显著: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保护。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高。

   (二)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得到科学保障。规划实施以来,新增建设用地2386.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762.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624.7公顷。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导下,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得到了合理保障。

   (三)加强了土地综合整治,保障了生态建设的需要。规划实施期间,通过有序实施生态整治,加大造林力度,各类河流水面、风景名胜区等得到了有效保护,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用地面积保持稳定,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不合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混乱,城镇、工矿、村庄交错建设,致使各区域主体功能不明确,区域发展特色不能充分体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布局呈现自然分布状态,缺乏统一规划。

   (二)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在农用地中园地、林地比重较低,农用地结构协调性不够。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布局不尽合理,城镇内部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土地利用效益偏低;人口与土地没有实现同步城镇化,在城镇化率提高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没有按照规划预期同步减少。

   (三)局部地区土地生态环境水平下降。由于生产建设不注重土地复垦以及工矿用地安排不当等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在工矿周围等部分地区存在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现象,局部地区出现水土流失、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以及土壤污染,地质灾害危险性有所加大。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十条  面临的挑战

   (一)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保障经济增长、保护耕地红线的背景下,经济高速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必将引起土地利用结构发生变化。随着亭湖区经济向工业化中期阶段发展,城镇化进入加速阶段,城镇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大幅增加。同时,为保障必要的耕地和生态用地,资源环境容量约束性很强,土地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未能按预期同步减少,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力度不够。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缺乏统筹安排,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不尽合理,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复浪费现象。

   (三)生态环境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增加,不可避免的要损失基础性生态用地。在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保障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亭湖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难题。

   (四)土地开发利用生态和技术约束性强。2005年其他土地面积为9338.0公顷,其中98.71%为不适宜开发的河流水面和滩涂,具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价值。

   第十一条  面临的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奠定了重要基础;实施“五个统筹”,有利于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人与土地间的关系;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将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地区发展机遇。沿海大开发战略明确提出形成“三极一带多节点”的空间布局,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互动并进发展,提升沿海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盐城作为“三极”之一,发展定位是建设中国沿海地区现代化工商城市,亭湖是盐城的主城区,是盐城大市区向东推进融入沿海的主阵地,是盐城建设现代化工商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主战场,也是盐城重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项目集聚区。在地区发展机遇的背景下,盐城市亭湖区经济社会要求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发生更加显著的变化。经济增长方式将加快从粗放经济增长向集约经济、循环经济发展转变,资源利用将从完全服务于经济建设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保障长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多重目标转变,资源配置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配置将进一步从非均衡的局部最优配置向整体最优配置转变。

   第三章 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为依托,准确把握沿海开发战略政策导向,准确把握亭湖发展阶段性特点,进一步找准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和盐城大市区建设的结合点,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以建设中国东部沿海工商城市现代化主城区、江苏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集聚区和长三角知名宜居城市为目标。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严格保护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按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坚持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重点保障生态用地、重点城镇用地、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有效保障城镇、村庄公共设施等民生用地,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各业用地外延扩张、加强内涵挖潜。在保障科学发展用地的基础上,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坚持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立足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思想,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整合城乡土地资源,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妥善处理区域各类用地关系,引导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五)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按照保护优先、着重治理的思路,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允许范围内,合理配置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适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四条  基本策略

   随着沿海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发展优势互补的格局将逐步形成,作为长江以北城市圈中心和沿海经济带中点的亭湖,土地利用必须围绕保障地区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进一步找准江苏沿海开发和盐城大市区建设的结合点,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促进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战略、科学调控和节约集约用地战略、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战略、城乡与区域土地利用一体化战略,坚持以下土地利用基本策略:

   (一)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保护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确保亭湖区粮食安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优化基本农田布局,重点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绿色农业模式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农用地经济效益。

   (二)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促进空间结构优化。按照亭湖区不同地区之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等差别,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并明确管制规则,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中布局,协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各类用地之间的矛盾,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积极开展零散农村居民点的综合整治,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建设用地适度集聚。

   (三)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盐城市亭湖区建设用地供给从目前侧重外延扩张的模式向“适度外部扩张、注重内部挖潜、集约高效利用”的方向转变;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加强工业园区的内部挖潜,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增强生态功能。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利用地形地貌特点,加强各类型保护区之间的生态链接,强化自然生态廊道的通畅运行,维护和建设控制物质、能量和生态信息交流的重要通道。保留和维护主要河道的自然形态,着力拓展河流空间,维护河流的生命活力,提高生态功能。

   第二节  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第十五条  导向目标

   亭湖是盐城的主城区,围绕盐城大市区向东推进融入沿海、建设现代化工商城市和特大城市,建设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项目集聚区的发展目标,落实盐城市对亭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目标,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第十六条  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全面落实盐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49790.06公顷和47931.39公顷,通过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实现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733.33公顷,规划期间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适度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1573.34公顷和4770.05公顷,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不超过1074.08公顷和3041.8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801.71公顷和3491.95公顷,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不超过535.2公顷和1857.34公顷;其中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771.63 公顷和1278.1公顷,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不超过538.88 公顷和1184.5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96平方米和97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稳步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得到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土地利用结构日趋合理。农用地中林地面积稳步增加,园地面积总体稳定。建设用地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挖掘潜量为重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的优化。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达到60592.58公顷和59237.27公顷,建设用地分别达到19374.61公顷和21052.6公顷,其他土地分别达到8992.53公顷和8669.85公顷。

   (四)城乡建设用地格局优化目标。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突出中心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建设,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中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14965.87公顷和15795.09公顷。

   (五)土地综合整治目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耕地等农用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089.4公顷和1393.88公顷。

   (六)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水土流失得到进一步治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到2010年和2020年,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提高到0.7%和1.24%,园地、水域面积保持基本稳定。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在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农用地向高效利用调整。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61696.47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60592.58公顷和2020年的59237.27公顷,农用地占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69.35%调整为2010年的68.11%和2020年的66.59%。其中: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6.95%调整为53.88%。规划期内,因建设占用减少3041.8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1085.35公顷;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393.88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2733.34公顷。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保持在1.24%。规划期内,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5.9公顷;因建设占用减少9.25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3.35公顷。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47%调整为1.24%。规划期内,因农业结构调整增加300.0公顷,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385.55公顷,净增加685.55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公益林。

   (四)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0.69%调整为10.23%。规划期内,因建设占用减少1168.81公顷,土地整治减少914.52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增加785.35公顷,土地整治增加889.92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408.06公顷。

   第十八条  科学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按照新增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挖潜、建设用地总量理性增长的原则,适度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7925.25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19374.61公顷和2020年的21052.6公顷,建设用地占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20.15%调整为2010年的21.78%和2020年的23.67%。其中: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6.06%调整为17.76%。规划期间,因土地整治减少1642.45公顷,交通水利建设占用342.30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491.95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增加2949.65公顷和542.3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1507.20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重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3.50%调整为5.09%。规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未减少,交通水利用地增加1420.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077.8公顷,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59%调整为0.82%。规划期内,因土地整治而减少0.25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增加200.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00.3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200.05公顷。

   第十九条  合理安排其他土地规模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其他土地,拓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用地空间。其他土地面积由2005年的9338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8992.53公顷和2020年的8669.85公顷,其他土地占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10.5%调整为2010年的10.11%和2020年的9.75%。其中:

   (一)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0.36%调整为9.73%。规划期间,因建设占用减少518.72公顷,因土地整治减少43.15公顷,净减少561.87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14%调整为0.02%。规划期间,因土地整治减少74.88公顷,建设占用减少31.4公顷,净减少106.28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条  优先布设生态屏障用地

   (一)保障土地生态安全屏障用地。盐城市亭湖区基础性生态用地主要以林地为主,同时包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和水域。规划期内确保新洋港、通榆河、斗龙港为骨架的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盐城市主城区生态屏障的生态功能。

   (二)强化生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构建以农田为支撑,以新洋港、通榆河、斗龙港为生态源区,林带、道路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维护基础性生态用地。严格保护对维系盐城市亭湖区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林地、水域、耕地,限制对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

   第二十一条  统筹安排农业生产用地

   (一)重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按照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统筹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2066.86公顷。

   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打造优质稻米生产基地。

   (二)协调土地整治与农用地保护,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未来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在有效补充耕地的同时园地、林地面积,打造具有亭湖特色的蔬菜基地、农田林网、生态林地、苗圃等生产基地,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发展绿色食品产业。

   第二十二条  优化协调科学发展用地

   (一)集中安排城镇工矿用地。统筹城镇发展、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构建“一城两翼三片”的发展格局,集中配置中心城区的城镇工矿用地,集聚配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洋经济区、市郊镇南北中三片发展用地,促进产业用地集中集聚和集约利用。

   (二)合理安排中心村发展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布局,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惠农长效机制,构建中心村发展“多点式”格局。

   (三)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按照盐城市亭湖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构建以宁靖盐高速、沿海高速、盐淮高速、204国道、新长铁路为主干,形成干支相连,辐射全境的区域性快速公路网络、水利“多条(多条河流整治工程)”、能源“清洁多样”的综合基础设施用地新格局。

  


    第五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延缓优质耕地减少的趋势。新增加的建设用地须贯彻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先补后占,实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74.08公顷和3041.87公顷。

    第二十四条  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以高效农业规模化、规模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特色化为农业结构调整目标,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标准科技化生产”的要求,规划建设油菜籽、设施蔬菜、林果花卉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扩大各镇已有的高效特色品种的种养规模,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农业结构调整尽量利用非耕地,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到2010年和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889.99公顷和1085.35公顷。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规划期内不安排生态退耕指标,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积极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

    第二十七条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补充耕地确实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089.4公顷和1393.88公顷。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一)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面积、耕地等别,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技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补充新增加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补充耕地确实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补充耕地等级折算制度增加补充耕地面积。鼓励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土地整治新增加耕地地力。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九条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

    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明确基本农田划定和布局优化调整的总体思路。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733.33公顷,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保护片和保护块,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第三十条  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集中投入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扶持力度,改善农田水利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手段,提高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门槛,逐步实施基本农田有偿补划的管理方式。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三十一条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参照农用地分等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强化保护青墩镇、便仓镇、伍佑镇、步凤镇、黄尖镇等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确保是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三十三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在确保盐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的同时,划定132.27农田作为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予以储备,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独立建设项目占用,待项目建设占用时予以相应核减预留的基本农田指标。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规划调整。

    第三节  统筹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三十四条  优化园地结构与布局

    重点发展优质果园,调整果园种植结构,提高园地积聚效益。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2010年和2020年,园地规模分别达到1096.6公顷和1102.5公顷。主要分布在永丰镇、青墩镇、便仓镇、伍佑镇等镇,分布的园地占全区园地数量比例达到83.14%。

    第三十五条  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

    加强林地使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林地。通过强化保护、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和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持续利用林地资源,建立以林地为主体的城市生态屏障。加大“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地、荒沟、荒滩地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林地结构,扩大有林地面积。加强低效林地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优化林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2010年和2020年,林地规模分别达到621.64公顷和1103.42公顷。主要分布在南洋镇、青墩镇、永丰镇、黄尖镇、盐东镇等镇,分布的林地占全区林地数量比例达到84.48%。

    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以坑塘水面为主,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适当利用坑塘水面发展水产养殖,尽量选择废弃地和其他土地发展新建畜禽养殖场,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基地,鼓励规模化养殖。并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建设农田水利,妥善安排农村道路布局,调整优化其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2010年和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9084.28公顷和 9099.96公顷。

    第六章  优化与集约配置建设用地

    第一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统筹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4965.87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01.7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净增加677.98公顷。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5795.09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91.9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净增加1507.2公顷。

    第三十八条  科学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中心、新型制造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城郊农业基地四位一体的空间格局用地需求;重点保障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区、开发区和新洋经济区、新兴镇为主体的“一园一带” 的合理用地需求;兼顾南洋道口、新兴道口、青墩道口的道口经济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发展沿线、沿路、沿河特色经济,为便仓、伍佑、步凤、南洋、新兴等镇项目密集区、产业集中区、经济加速区项目用地提供用地支撑。  

    第三十九条  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

    大力推进人口与土地同步城镇化,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加快土地城镇化步伐,保障中心城区、突出重点镇、发展一般镇,优化城镇空间格局。优先保障以南洋、盐东和开发区为核心的合理城镇用地需求,突出新兴、伍佑等镇重点发展地位,推进永丰、青墩、便仓、步凤、黄尖镇等一般镇发展。把南洋、新兴、伍佑等镇打造成一流的卫星镇,把步凤建成省级示范镇。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481.75公顷和6757.51公顷,新增城镇工矿用地758.31公顷和2949.65公顷。

    第四十条  整合新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和“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城镇、培育新农民、弘扬新风尚、享受新生活”的思路,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工程,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促进资源的集聚,加快新农村建设。将南洋、新兴、伍佑、步凤等镇建成20个康居示范村和小康示范村,探索以社区模式改进村庄管理的新方式,绝大部分行政村建立村级社区。到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84.12公顷和9037.58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43.4公顷和 200.0公顷。

    第四十一条  强化中心城区用地控制

    (一)中心城区用地发展方向及结构。中心城区城镇重点向南,适度向西,推进河东,优化城北发展。重点发展城中区、开发区、新洋经济区、市郊镇南北中三片,构建“一城两翼三片”的发展格局。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布局在高速环以内区域、南洋经济开发区和盐城市环保科技产业园。其中,新洋港以北、通榆运河以西、宁靖盐高速公路以南、204国道以东的西北部区域,主要为工业用地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通榆运河以东主要为工业用地,适度供给配套居住用地。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适宜性,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2005年,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模为2280.96公顷,到2010年和2020年,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2574.11 公顷和2934.11 公顷,新增城市用地分别为293.15公顷和36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总规模2840.73公顷。

    第四十二条  拓展城乡建设用地新空间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展城镇工矿用地空间,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

    第二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三条  重点保障交通运输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衔接互补、集约高效的要求,加大交通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盐城市亭湖区交通网络体系。以宁靖盐高速、沿海高速、盐淮高速、204国道、新长铁路为主干,形成干支相连,辐射全境的区域性快速公路网络,继续实施农村公路网建设,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的目标。重点保障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工程、盐城至大丰港区高速公路工程、盐宁高速东延至射阳港工程、204国道盐城南段工程、盐城新兴港工程建设、盐城南洋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以及盐城机场新建工程等项目建设,完成连盐铁路、新长铁路新沂至盐城段复线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交通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411.21 公顷和2995.24公顷,新增交通用地分别为416.53公顷和960.56 公顷。

    第四十四条  优化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优先安排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里下河入海四港整治、通榆河中部节制、斗北垦区河道治理等工程,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治理、灌区改造、圩堤加固,在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水质监测保护、地下水压采、区域供水计量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到2010年和2020年,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71.26 公顷和1535.7公顷,新增水利设施用地分别为155.1公顷和459.54公顷。

    第四十五条  支持保障能源设施用地

    能源建设以节能优先、改善结构、协调发展为原则,保障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经济稳定发展。重点建设盐城北输变电工程、盐城南输变电工程、高荣输变电工程、220千伏步阳变、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机组和天然气配套等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能源用地分别为12.66公顷和45.96公顷。

    第四十六条  合理保障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大洋湾、便仓枯枝牡丹园、永宁寺等市区特色旅游圈。加大大洋湾开发力度,把大洋湾建设成为全市乃至苏北首屈一指的风景度假区;按照国家AAA级景区标准扩建枯枝牡丹园,在枯枝牡丹园附近,开发田园观光、民俗旅游等景点,使之尽快成为新的旅游观光亮点;加快永宁寺宗教文化旅游的开发,向集宗教、休闲、观光、健身为一体的复合型项方向发展;开发建设通榆河生态观光带、新洋港休闲观光带、城北公园、东城公园等,打造“一区一寺二带三园”特色景区。加大城市观光、社区观光、企业观光和田园生态观光等项目的开发力度,不断丰富旅游产品的内容和内涵。2010年和2020年,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达到221.05公顷和221.35公顷,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为200.0公顷和200.3公顷。

    第三节  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按照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指标,统筹安排各业、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573.34公顷和4770.05公顷。

    第四十八条  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根据规划确定的近、远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重点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安排,明确各镇(开发区)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按照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的重要性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的供应时序和规模。

    第四十九条  深化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

    全面调查评价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处置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分析和制定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方案。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十条  规范调控园区用地

    环保产业园、光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和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区等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镇用地管理;加大工业园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力度,大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产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限定工业园区土地的投资强度和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用地比例等标准,统一规划园区内各类基础设施,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用地结构。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十一条  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的发展趋势,考虑河流、公路、铁路、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为保护自然环境、生态、景观、历史文化等特殊需要,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镇、村和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不安排基本农田并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明确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制度: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5795.09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中心城区、建制镇、村镇、工矿建设发展空间。规划实施中,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变和不突破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依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形态。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3780.24公顷,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69384.39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乡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基础

    第五十三条  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基础性生态用地是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亭湖区基础性生态用地主要以林地为主,同时包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和水域。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控制对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依靠自然生态资源,完善市区园林绿地系统,建设道路、河流等绿色廊道。

    第五十四条  明确土地生态建设方向

    依据区域土地的生态特性,将全区划分为城镇生态建设区、近郊生态建设区、远郊生态功能区,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重点:

    (一)城镇生态建设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和人口较多的中心镇。重点加强中心城区周边的水土保持和风景林建设,强化工业、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对重要取水水源加强保护,保护人文、自然特色,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近郊生态建设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近郊蔬菜基地、农田林网、生态林地、苗圃等,大力发展近郊生态农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发展绿色食品产业。

    (三)远郊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便仓、步凤、黄尖、永丰、青墩等镇,离中心城区相对较远,是城市发展的外围屏障,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此区域,着力保护物种多样性,发展高效生态观光农业。

    第二节  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力度

    第五十五条  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进一步巩固退耕成果,确保退耕生态效益。逐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退耕生态效益。

    第五十六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加强工矿废弃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复垦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完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十七条  推进荒地造林补值

    创新营林造林机制,加大荒滩造林力度,推进义务植树,实施生态造林。全民义务植树以村为重点,以农村大环境绿化为主体,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加强零星荒沟、荒丘、荒滩、劣质林分的造林补植和低效林地的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十八条  加强退化污染土地防治

    积极运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对河谷平地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等措施,防治土地退化。严格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第三节  推行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五十九条  城镇发展区土地利用模式

    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通过建设生态廊道、斑块,进一步增加绿地面积,完善城镇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

    第六十条  农业保护区土地利用模式

    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遏制水土流失;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新农村;结合镇村布局规划的实施,推进迁村并点,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培育优质经济林果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品质和产量;采用合理的培肥改良土壤措施,培育名优绿色农业生产基地。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

    第六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2066.8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30865.6公顷,主要分布在青墩镇、永丰镇、便仓镇、步凤镇、黄尖镇、盐东镇等镇。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的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面积为23058.2公顷。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六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面积约1103.42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  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控制在14154.4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五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面积控制在1640.6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507.71公顷。主要位于大洋湾风景区、便仓枯枝牡丹园、永宁寺度假旅游区等;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九章  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七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指标

    在保障亭湖中心城区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以各镇(开发区)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主要指标实施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镇(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土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全区总体调控指标的框架下,进行各镇(开发区)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镇(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明确镇级用地方向与指标    

    (一)新兴镇。新兴镇位于亭湖北郊,与市区之间相连,是市区的卫星集镇之一,交通便利。规划期内,发展成亭湖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亭湖北郊生态宜居的卫星镇,重要的仓储物流中心。重点发展发展机械、物流、高效农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土地利用以城镇工矿为主。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56.0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03.9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57.36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20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34.33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83.58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90.25 公顷,占用耕地192.00 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44.08公顷,占用耕地91.58公顷。

    (二)南洋镇。南洋镇风光秀丽,经济发达,水陆空交通十分便利。规划期内,南洋镇将遵循“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思想,推进“城镇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依据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从南洋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加快发展,将南洋镇发展成为经济发达、交通便捷、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工商小城镇。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4149.7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6.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57.38公顷。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95.99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451.52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518.49公顷,占用耕地303.89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77.50公顷,占用耕地147.63公顷。

    (三)永丰镇。永丰镇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拥有蚕桑、苗木、果品、水产养殖四大农业基地,形成“南桑、中果、北养”区域特色,工业发展迅速,形成塑料制品、玻璃工艺、机械加工、纺织四大行业为主体的工业格局。规划期内,将发展现代旅游,做美北部生态板块。全镇土地利用主要以农业发展为主。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3342.5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66.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19.4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1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1.0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9.1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1.08公顷,占用耕地16.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9.94公顷,占用耕地23.14公顷。

    (四)青墩镇。青墩镇位于亭湖东北角,全镇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蔬菜种植业、水产业、畜禽饲养业、养蚕业发达;工业发展迅速,主体经济不断壮大,目前形成以汽车配件和锅炉配件加工为主的特色产业。规划期内,全镇将实施“以工兴镇”、“以农强镇”的战略,推动工业、农业升级,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型小康镇。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6214.6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8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959.0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282.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6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85.2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60.86公顷,占用耕地40.27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57.81公顷,占用耕地45.0公顷。

    (五)便仓镇。便仓镇工业发展迅速,拥有机械、建材、食品、化工、服装五大行业;农业基础稳固,农业及多种经营条件优越,蔬菜种植业、水产业、畜禽饲养业、养蚕业发达,全镇已初步形成东菜、西禽、中间桑的特色产业布局,同时国家AAA级景区枯枝牡丹园位于便仓。规划期内,便仓镇将建设成为以旅游为龙头,工业为主体,第三产业发达、社会文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小城镇。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4132.7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94.0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46.1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203.8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0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9.1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1.08公顷,占用耕地16.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9.94公顷,占用耕地13.14公顷。

    (六)伍佑镇。伍佑镇地理位置优越,全镇以工业带动城镇化,已形成了机动车配件、外贸服饰加工两大支柱产业,同时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旅游休闲农业,已有绿色庄园、垂钓中心、农业观光休闲示范园,梅花鹿养殖园等特色农业项目。规划期内,建设成为古镇特色鲜明、现代气息浓厚、基础设施完备、镇村环境优美、产业基础雄厚、社会和谐的苏北一流卫星镇。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2746.3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60.67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1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05.9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0.5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09.19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213.84公顷,占用耕地134.19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06.68公顷,占用耕地75.0公顷。

    (七)步凤镇。规划期内,以两轴两区布局,两轴即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城镇发展轴;两区即以步湖路以南为南部生活商贸综合发展区,步湖路以北为北部工业集中区。重点打造汽车配件生产基地、机械制造生产基地、纺织业生产基地、农业林果花木业生产基地。全镇土地利用应致力于高效农业基地建设。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不低于8074.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9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95.46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221.8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3.3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41.25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3.4公顷,占用耕地15.25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9.92公顷,占用耕地26.0公顷。

    (八)黄尖镇。黄尖镇地处黄海之滨,拥有江苏省牡丹名园黄尖牡丹园,民国旧居潘园古朴典雅,全镇交通快捷方便,经济特色鲜明,形成了机械制造、电子装配、模具开发、棉纺服装、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五大产业集群。规划期内,将建设成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公共设施完善,社会文明、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以生态休闲为特色的生态型旅游工贸小城镇。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4750.0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8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94.57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72.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6.3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21.52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06.3公顷,占用耕地66.52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70.05公顷,占用耕地55.0公顷。

    (九)盐东镇。盐东镇自然条件优越,交通十分便利,镇内拥有东南工业集中区,高效农业示范园,高效农业面积比重近50%,同时已形成纺织、制衣、化纤、机电、汽保、热电、医疗器械等多种行业。规划期内,全镇以“轴向发展,城绿交融,区域景观重塑,弹性空间,连续空间”的空间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可行、可持续、城乡发展及层次统筹的要求,确定了“一轴一带,四片两区四点多类”的城乡总体空间结构。土地利用以城镇工矿为主。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8048.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12.6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65.3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不低于154.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37.19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38.6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76.66公顷,占用耕地52.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60.53公顷,占用耕地251.15公顷。

    (十)开发区。盐城经济开发区作为盐城最早对外开放的窗口、全市工业的集聚地以及外向型经济的龙头,经过14年的开发和建设,现已初步形成了汽车、机械、纺织、医药、食品、电子等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构成了“西、中、东三区各有偏重的发展格局。规划期内,开发区将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加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高科技、外向型、现代化的总体发展战略定位,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促进新型纺织产业、机械制造产业多强并举,打造以“汽车城”为龙头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以利用韩资为重点,兼顾欧美和港台资本,构建江苏省重要的利用韩资密集区;以工业经济为主体,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二三产协调联动,迅速扩大经济总量,尽快跻身全省先进开发区行列,争当苏北领先、全省一流的经济开发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3040.21公顷,不安排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45.4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1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97.6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865.32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282.25公顷,占用耕地765.3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115.43公顷,占用耕地99.94公顷。

    (十一)新洋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359.5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0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99.77 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15.71 公顷,占用耕地97.5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4.29公顷,占用耕地2.27公顷。

    (十二)先锋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87.5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50.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0.6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8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77.6公顷,占用耕地45.8 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43公顷,占用耕地38.2公顷。

    (十三)文峰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65.9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4.2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9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87.21公顷,占用耕地30.1 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6.99公顷,占用耕地59.9公顷。

    (十四)毓龙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83.4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70 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84.56公顷,占用耕地39.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35.44公顷,占用耕地30.2公顷。

    (十五)大洋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138.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9.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0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81 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99.89公顷,占用耕地57.3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30.11公顷,占用耕地23.7公顷。

    (十六)五星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53.2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68.3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1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02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81.3公顷,占用耕地64.76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66.22公顷,占用耕地221.43公顷。

    (十七)黄海街道地处盐城市市区中心城区。到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88.3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8.16公顷,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50.5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73.07公顷,占用耕地48.1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5.09公顷,占用耕地2.4公顷。


    第十章  土地综合整治

    第一节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

    第六十九条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积极开展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主的农村土地整治,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农用地整理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加大农村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893.83公顷和914.52公顷;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36.73公顷和171.33公顷。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位于新兴镇、青墩镇、便仓镇、步凤镇等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位于南洋镇、盐东镇等镇。

    第七十条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大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规划期内,对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与规模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的用途。按照全面恢复土地生产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鼓励复垦土地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58.23公顷和190.0公顷。土地复垦重点区域位于盐东镇、南洋镇。

    第七十一条  适度开发农用地后备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新开垦耕地质量,将农民自发开荒形成的耕地纳入耕地后备库。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其他用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100.61公顷和118.03公顷。土地开发重点区域位于黄尖镇、盐东镇等镇。

    第二节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七十二条  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节余部分可用于城镇工矿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寻求新的拓展空间。

    第七十三条  明确增减挂钩重点区域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安排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挂钩建新安置主要位于拆旧区附近的中心村,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在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紧缺的中心城区和重点镇留用。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总体控制

    第七十四条  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十五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有关部门、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电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七十六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各镇(开发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盐城市亭湖区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细分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规定具体地块用途,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优化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二节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行取得年度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第七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审批、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标准、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七十九条  加强土地用途转用管理

    强化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八十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方面的规划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质量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八十二条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退出机制

    逐步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市场化运作方式,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益,促进区域统筹发展。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第八十三条  强化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对承担保护任务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整合利用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并适度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倾斜,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十四条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充分运用价格机制遏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进行建设用地内部挖潜,促使商业、金融业等高收益用地向城区中心积聚,工厂、仓库等低收益用地向郊区转移,用地方式由粗放转变为集约。

    第八十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资金调节机制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有偿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集中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和建新安置区投入,大力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完善建新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有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资金需求。

    第四节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第八十六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别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八十七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价体系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实施中期评价,对土地利用规划目标执行程度及规划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进行全面客观评估。规划实施中期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订。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社会公众参与力度

    第八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制度

    扩大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力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治活动,应当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举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

    第八十九条  加强规划的舆论宣传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土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图件和数据库组成。

    第九十一条  规划效力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保及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九十二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十三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盐城市亭湖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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