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05-0071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4-20
文号 亭政发[2005]9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根据《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亭政办发[2015]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废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郊工委,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试  行  办  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区内农民在基本生活、养老、就业、死亡时获得生活补偿和社会救助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亭湖经济开发区和城郊各村及城北片区被征用土地的常住农民(指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当地有住房、有耕地、与所在村组有收益分配关系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为:

1、已征地部分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标准为每亩15000元);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其它资金来源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为:

男不满35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男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30周岁不满45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年满75周岁的高龄老人,每年增发1个月养老金。

上述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在社会统筹帐户中支出。

第九条    达到劳动年龄的初高中毕业生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培训,发给就业登记证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推荐进入劳动力市场。

用地单位的“保安、保洁、保绿”等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岗位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之前且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被征地的农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确认和审批工作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国土、农办和亭湖开发区、城郊工委共同负责;此外,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划转;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监督保障基金的运行;劳保部门具体负责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管理,有关证卡的制作发放,个人帐户的管理,社保待遇的支付,以及就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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