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4〕139号

发布日期:2026-09-04 10:31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成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江苏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49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8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0902认〔202410。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1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411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当场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41113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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