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成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江苏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不认〔2024〕10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当场提交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4年11月13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