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汪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实木相框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