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黄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8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且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将公开透明列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车购置、数量、使用费用(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属于依法公开的信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属于依法公开的信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被申请人未作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信息缺失错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务员工资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财政预算公开范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公务员工资作为公共资金支出,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规定“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工资总额需纳入预算并公开。以上法律明确公务员薪资属于公务活动的重要支出,依法应当公开。负责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给予的电话不是负责人接听,与申请信息无对应关系是错误的政府信息,给予错误不真实的信息,应撤销重作。国家扶贫和促进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而且扶贫和促进就业是民生工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是未落实国家扶贫政策,背离了党的大政方针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和国家政策,做政治两面人,未履行国家大政方针,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给予其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应撤销重作。一、关于公车车辆调度记录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仅纯粹内部、不对外产生效力的事务信息方可不予公开。公车调度记录直接对应公共财政公车经费使用、公权力公务履职运行,事关公共资金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督权,不属于内部后勤管理信息范畴。被申请人笼统适用内部信息条款不予公开,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意规避法定公开义务。二、关于单位负责人公车相关信息答复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以“负责人未配备公车”为由,主张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是单位负责人日常使用公车的品牌、排放量、采购价格,并非专属固定配车。被申请人未如实核查日常公务用车调配使用情况,作出虚假、敷衍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三、人事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缺乏合法依据。在编、编外人员薪酬、招聘、考核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使用的法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涉及纳税人公共财政支出去向,不属于可不予公开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被申请人直接依据内部管理信息条款不予公开,限缩法定公开范围,答复违法。四、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答复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实际支出明细,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必然制作、留存的现有财务记录,不属于需要另行加工、汇总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不予提供,法律适用完全错误;同时仅笼统公开全年总预算,拒绝公开季度实际支出明细,未履行公开义务。五、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处置台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外作出的具体监管执法结果,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经营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不属于可不予公开的内部执法过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并非无限兜底不予公开条款,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全部不予公开,剥夺申请人知情权,答复违法。六、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答复履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必然获取、留存辖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全部记录。被申请人以“检验不由本机关负责、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推诿指引,未依法调取、公开自身履职获取的监管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七、已公开信息指引不符合法定公开要求。针对多类信息,被申请人仅笼统提供公开网址,未精准定位对应信息、未完整归集申请人申请的全部内容,未做到依法精准答复,增加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门槛与成本,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全面公开的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多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政府信息知情权、监督权,依法应撤销重作。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程序合法。202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部分申请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实确认相关申请内容。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2026年5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申请人于2026年5月15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起至2026年5月13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时限,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内容合法。一是按类别予以梳理。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初次申请及补正回复的全部内容进行梳理,具体如下:1.近3年(2022—2025年)你单位所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记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2.2025年度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你单位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具体帮扶措施、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3.2025年度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调度记录、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薪酬发放记录、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属于被申请人后勤管理、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属于可以不予公开信息。4.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2025年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你单位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均无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被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且告知相关理由。5.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支出明细,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属于可以不予提供信息。6.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述信息的主体应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的信息。二是按规范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等相关条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进行答复,对已公开信息均给出了明确途径和查阅方式,按次序提供了完整的查阅网址;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向申请人提供了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不予公开、不存在及不掌握信息,逐条向申请人说明了原因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三、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力,属于职业投诉举报人。申请人本次信息公开申请表随投诉举报信一同邮寄至被申请人,经查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投诉共1489次,举报共1089次,明显属于撒网式投诉举报。同时,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但在诉求中却无具体信息转述或“张冠李戴”,复议申请内容混乱,多处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矛盾,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力,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事实清楚,内容、形式、程序合法,既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亦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收件凭证;2.光盘;3.《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转办公室条线)及附件、《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转人教条线)及附件、《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转财务条线)及附件、《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转食品监管条线)及附件、《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转特种设备条线)及附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及邮寄凭证;5.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1)2025年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2)近3年(2022—2025年)你单位所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3)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薪酬发放记录;(4)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明细;(5)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6)你单位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及安全监察记录;(7)你单位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具体帮扶措施、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指公车车辆品牌。202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内容为:1.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度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其中“2025年度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告知2025年度第四季度本机关公车车辆总数13辆,购置费用1613200元,第四季度汽油费11260.8元,维修费2081.46元,保险费5893.95元。“2025年度第四季度车辆调度记录”属于本机关的后勤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电话核实,您申请公开的“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系“单位负责人使用公车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经检索查找,因本机关负责人未配备公车,您申请公开的“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近3年(2022—2025年)你单位所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本机关已通过https://www.tinghu.gov.cn/col/col32470/index.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3.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薪酬发放记录”,其中“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薪酬发放记录”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查找,因本机关未发布编外人员招聘公告,您申请公开的“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4.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明细”,经检索查找,因本机关未制作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出于便民考虑,2025年本机关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为568.9万元。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支出明细”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5.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已通过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6/1/9/art_16474_4422116.htm1及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6/1/15/art_16474_4423028.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对外公开,本机关也已通过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6/1/20/art_16474_4424204.html对外公开2025年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6.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你单位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及安全监察记录”。因本机关未制定出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您申请公开的“你单位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及安全监察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条“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故您申请公开的“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记录”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记 录”已通过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5/10/13/art_23510_4422999.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7.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具体帮扶措施、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告知:我单位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为1户,具体帮扶措施为资金帮扶。我单位负责人为阮某某,办公电话为0515-8XXXXXXX。202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6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1),对“2025年度第四季度你单位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被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2025年度第四季度车辆调度记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其属于后勤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使用公车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找到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系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3),对“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薪酬发放记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其属于人事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找到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4),对“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找到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2025年第一季度你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支出明细”,该信息涉及内容广泛、数量较多,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5),对“2025年度你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其系辅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性动作,不具有独立性,属于执法过程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6),对“你单位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找到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记录”,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2025年第三季度你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记录”,系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7),被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202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6年4月22日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实确认相关申请内容。202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