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祥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门窗的节能附框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2026年9月16日-2026年9月22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68552557(亭湖生态环境局项目服务股)
传真:0515-88172620
电子信箱:th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祥帘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2500吨门窗的节能附框项目 | 本项目租用闲置厂房1418.72平方米作为生产场所;总投资400万元。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与循环冷却水一并接管至黄尖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使用CPE树脂、PE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关标准,生产过程中使用PVC树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上述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共用同一排气筒,同一污染物取两项标准从严限值进行管控;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两项标准从严限值进行管控,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运营期破碎、磨粉、混料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熔融挤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低温等离子+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施工期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