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月1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6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同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6年2月4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6年7月9日,本机关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