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第 三 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履职申请答复书》(盐开街复〔2025〕3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强行挖毁申请人种植的苗木进行评估、补偿。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9月8日行政复议听证期间,申请人陈述其与第三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某某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申请再审,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5年9月15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2026年7月6日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