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吴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7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手机拨打盐城市热线1234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SAP会所(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幢XX4)存在洗手液过期、保湿乳液过期等问题。投诉举报完成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书面的程序告知。为保障知情权,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收到上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告知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点:因申请人通过“匿名方式”投诉,被申请人未制作相关文书,投诉受理决定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第二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未能找到某某SAP会所,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被投诉人的拒绝调解书不存在,同样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第三点:对匿名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不存在(申请人对本点予以认同,不持异议)。申请人认同第三点告知内容,但对第一点、第二点告知内容不服,理由如下。二、被申请人以“匿名投诉”为由认定未制作相关文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并非匿名。申请人通过手机拨打政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该手机号码绑定了申请人的实名身份信息,且在投诉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实名与否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而非是否提交了书面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已充分提供了可追溯、可核实的身份信息,属于实名投诉举报。其次,被申请人混淆了投诉和举报的程序要求和告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投诉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这一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因被申请人单方面对投诉人身份的认定方式而免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又在后续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以“匿名投诉”为由推卸其应当制作和保存相关文书的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再次,即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存在异议,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制作和保存相关处理文书。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明确:申请人已充分提供身份信息,属于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没有提供实名信息为由认定不是实名投诉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如质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应当自行核查,申请人对提供的身份材料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以“匿名投诉”为由声称未制作任何文书,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的投诉处理职责,并据此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投诉与举报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程序要求。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投诉的核心诉求是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法律并未规定投诉必须以实名方式进行,事实上,“匿名投诉”这一概念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以“匿名投诉”为由否认其在投诉处理程序中应当制作和保存的文书,实质上是以举报的匿名规则来处理投诉程序,混淆了投诉与举报的处理机制。三、被申请人以“未找到商家导致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为由否认相关文书存在,理由亦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告知称“经检索查找,本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未能找到某某SAP会所,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被投诉人的拒绝调解书不存在”。这一理由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投诉受理决定书、终止调解决定书、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等。这些文书的制作义务,来源于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依法启动处理程序的法定职责,而非被投诉人是否能够被找到。即使被投诉人无法找到、调解无法开展,被申请人仍应当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的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程序因被投诉人无法查找而终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止调解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应当据此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查询行政复议平合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确认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调解程序中未依法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程序违法性。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未告知申请人,或者在法定期限届满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均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以“未找到商家”为由声称相关文书不存在,实质上是回避了其在调解程序终止后依法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该理由不能成立。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该条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检索查找义务,且客观上确实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声称相关文书“不存在”的理由“匿名投诉”和“未找到商家”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匿名投诉”为由声称未制作任何文书,实质上是以其自身的程序违法(未依法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未依法制作相关处理文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依据,这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以“未找到商家”为由声称相关文书不存在,实质上是混淆了“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推进程序”与“本机关依法制作了相关文书”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调解无法继续推进,恰恰应当产生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的法律后果,而非不制作任何文书。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程序合法。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以下信息:投诉某某SAP会所洗手液过期和保湿乳液过期等问题的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内容合法。1.关于“投诉举报某某SAP会所投诉受理告知书、终止调解告知书以及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的答复。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以匿名方式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该问题。关于投诉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12345平台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亦未制作相关文书,且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文书不存在的事实,被申请人就此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举报的事项,由于申请人属于匿名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未制作书面告知书,且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文书不存在的事实,被申请人就此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的答复。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实际不存在,被申请人没有获取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且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文书不存在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3.关于“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的答复。经审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匿名投诉举报事项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后,不存在后续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执法程序,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实际不存在。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文书不存在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事实清楚,内容、形式、程序合法,既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亦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及邮寄单;3.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公开申请人曾于2024年11月11日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某某SAP会所洗手液过期和保湿乳液过期等问题的投诉受理决定书和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2026年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内容为“经检索查找,由于您通过匿名方式投诉,本机关未制作相关文书,故您申请公开的‘投诉某某SAP会所洗手液过期和保湿乳液过期等问题的投诉受理决定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因本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未能找到某某SAP会所,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您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某某SAP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由于本机关对您的匿名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您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派发的匿名工单,工单名称为《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诉求内容为:“9月16日通过美团APP购买亭湖区某某SAP会所(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的团购490元,该会所淋浴间的某某康免洗手消毒凝胶(消毒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年2月19日,保质期到2024年2月18日;该店提供的消毒产品已过期,无法保证市消费者使用的安全。”诉求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某某SAP会所(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诉求目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商家依法处理。因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将该工单退回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12345平台。同日,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将该工单派发给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另,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亭湖区热线运营团队派发的匿名工单,工单名称为《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诉求内容:“9月16日通过美团APP购买亭湖区某某SAP会所(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的团购490元,该会所淋浴间的某某保湿乳液,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8月16日,市民使用时已到期两年多;该店提供的化妆品已过期,无法保证消费者使用的安全。”诉求地址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SAP会所(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诉求目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商家依法处理。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该工单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发现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为公寓,该楼外墙门口无“某某SAP”经营招牌,该公寓也无人居住应答。执法人员通过美团APP也无法查询“某某SAP”会所的线索证据。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系统,在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处也未有经营主体登记。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上述工单所登记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关于你反映的亭湖区某某SAP会所提供化妆品过期一事,经初查,在地址:亭湖区某某商务城某某园X#XX4室未发现有某某SAP会所。通过美团app搜索,未发现有某某SAP会所的信息。如有关于某某SAP会所的有关线索证据,可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平台将上述内容进行反馈。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投诉举报某某SAP会所洗手液过期和保湿乳液过期等问题的投诉受理决定书和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的信息。从《亭湖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等证据分析:申请人系匿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未能找到某某SAP会所,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5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市监依复〔2026〕第1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3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