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盐城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刘某某。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3月3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6〕136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7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