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某。
申 请 人: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 三 人:江苏某某某风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徐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亭住建信〔2026〕53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为X3幢XX9室)因开发商擅自变更备案、提供错误办证材料的房产证登记错误等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并就上述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追加江苏某某某风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