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文峰派出所。
2026年5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文)不罚决字〔2026〕3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2026年1月13日申请人与吴某某之间的治安纠纷案件重新调查处理,依法认定吴某某的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6年5月15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