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3月20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2026〕XQ032006号)中“不予举报奖励”的行政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按照药品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标准,给予申请人5000元举报奖励。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5月2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