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64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16:04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董某某

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新洋派出所。

20263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632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325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5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2.依法公开王某某王某兄夫妻诈骗案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以便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诈骗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20251220日,董某某向江苏省公安厅、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控告王某某王某兄合同诈骗。20251230日,亭湖分局函告已转送新洋派出所处理。202623日,新洋派出所回复:经核查,你与对方系经济纠纷,并非诈骗案件,办案警员明显包庇犯罪。董某某向新洋派出所申请公开办案警员姓名、职务、警号,以便追责。新洋派出所拒绝公开,董某某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合法。申请人董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书面公开(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号)《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查明责任警员,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王某某、王某兄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经查,董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投诉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6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董某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12日,民警对申请人董某某进行指导和释明,2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重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申请人,31日,申请人董某某签收该EMS。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件凭证;3.民警接待申请人的视频光盘;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邮件凭证;5.《信访事项接受情况登记表》《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刑事控告状》及邮件凭证、《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629,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内容为“书面公开(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用途:查明责任警员,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王某某王某兄夫妻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2026212日,被申请人当面向申请人告知需要提交补正材料20262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所需信息用途:查明责任警员,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王某某王某兄夫妻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20262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内容为“我所于202629日收到你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6212日,当面对你进行补证的指导和释明,于2026214日收到你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你申请公开: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号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查明责任警员,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王某某、王某兄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现本机关对你的申请答复如下:经查,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投诉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督审部门等相应渠道反映。出于便民考虑,我所告知你办理部门联系方式……”20262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送达给申请人。20263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632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6325日收到补正材料。

另查明,公安部转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的《信访事项接收情况登记表》(亭公信收字2025383号)载明“……信访事项主要内容(应附信访材料或相关记录材料):(董某某)反映2016年,王某某夫妻以创办公司为名哄骗其出资25万元,承诺给其25%的股权也未兑现。后其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现认为王某某夫妻二人涉嫌诈骗,要求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法制大队向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亭公信收字2025383号)载明“……该信访事项属本机关职责范围,应按照下列第1项情形处理:1.该信访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申请人于20251221日向公安部提交的《刑事控告状》载明“……控告事项:1.被控告人王某某、王某兄涉嫌合同诈骗,请求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2.依法查封、扣押被控告人(王)某某、王某兄名下财产,限额50万元。事实与理由 20167-10月,王某某、王某兄夫妻以创办盐城市某某尼洁具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尼厨卫建材有限公司为名,先后占用董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将董某某25万元折算为盐城市某某尼洁具有限公司25万元实缴货币出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网公示。2017年年底,董某某被退出盐城市某某尼洁具有限公司,董某某25万元出资被转让给王某某妻子王某兄,王某兄同时代持丈夫王某某股权50万元。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号)载明“……现回复如下:经核查,你与对方系经济纠纷,并非诈骗案件,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亭公信回复字2025383号)主办警员姓名、职务、警号,所需信息用途为描述为查明责任警员,落实追究责任警员包庇王某某、王某兄夫妻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关于董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实质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刑事报案作出的处理,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作为司法(侦查)机关处理刑事报案时有关人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非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安机关督审部门等相应渠道提出及公安机关督审部门的联系方式,既没有对申请人的知情权造成实际影响,也告知了申请人相应的维权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202629,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6212日,被申请人当面向申请人告知需要提交补正材料20262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62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公新依复〔2026〕第1号),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623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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