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62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16:03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

  人: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2026324,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319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物业上门恶意骚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52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319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字2026101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物业上门恶意骚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639日,申请人起诉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案件获得亭湖法院立案并交了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会发通知给被告),4名物业人员当天晚上以讨要物业费为名,采用堵门推搡、砸门、频繁按门铃、大声语言挑衅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2026315日晚4名物业人员又以同样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申请人报警后警察到场将其劝离,相关骚扰过程有视频为证。申请人认为,物业上门骚扰性质恶劣,持续时间长,语言充满挑衅物业以骚扰的方式讨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超出了正常的敲门讨物业费的合理限度,骚扰事件本质上与物业费无关而是因民事案件立案而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属于故意侵权对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事项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6316日,申请人控告某某园珺尚府物业于20263919时、202631518时来其家门口敲门,拍门,按门铃索要物业费,干扰到其正常生活。经调查,因申请人的控告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26319被申请人依法不予行政立案并送达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符合法律规定2026316日,申请人拨打110报警报称:某某园珺尚府物业于20263919时、202631518时来其家门口敲门,拍门,按门铃索要物业费,干扰到其正常生活。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物业工作人员倪某某周某、肖某,物业客服管家刘某某,物业水电工袁某某,物业保安队长顾某某后制作的《询问笔录》接受了申请人、倪某某提供证据材料查明申请人的控告事项系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物业费缴纳的民事纠纷,未发现有治安违法行为。20263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对申请人的控告事项不予行政立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2.蔡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倪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袁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6.周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肖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顾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蔡某某提交的《房产证明》、监控视频;10.倪某某提交的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营业执照》、欠缴证明、工作证明;11.袁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在职证明);12.2026315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26316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光盘。

第三人称:申请人户在某某府小区XXX4室拥有住宅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2.08平方米)。自20251月至20263月,申请人户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5个月,欠费金额2197.44元。第三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户催收物业费,但遭到申请人户拒缴,且多次辱骂物业公司催收工作人员。2025年催收期间,申请人户拒缴理由为客厅窗户台被楼上装修掉下的水泥弄脏,要求第三人帮其做保洁,第三人工作人员收到该诉求后,答应免费为其保洁,但要求申请人户把所欠物业费结清。第三人多次主动联系申请人户做保洁,但未得到回应,且后期电话催收时申请人又以卫生不干净为由拒缴。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卫生情况,并针对该户的诉求提升了卫生品质。从202510月开发商交付车位开始,第三人催收物业费时,申请人又提出要求物业公司把车位退给申请人或赔付车位违约金等不合理的诉求。第三人通过多种正当途径进行催收,但申请人户在202639日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催收时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上的辱骂。2026315日晚,物业工作人员巡区时发现1304室室内有灯亮,便想上门沟通物业费的事情,工作人员多次敲门后未开门,工作人员便在门口打电话联系,期望能够得到理解,能有一次当面沟通的机会。申请人接通后在电话中辱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便在门外解释第三人与开发商属于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车位问题不属于物业的职责范围等。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的行为属于骚扰,第三人才了解到该业主于202639日起诉了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第三人只是通过正常催收手段进行催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起诉开发商后所遭到蓄意骚扰的情况。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费明细;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202639日催收记录照片。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63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报警称其所居住的亭湖区某某园珺尚府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物业费,涉嫌干扰其正常生活。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第三人分别于202639日、315日到其家门口采用拍门、按门铃的方式收取物业费,该行为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生活。申请人还称其因车位费合同的事情,起诉了某某房地产公司,刚交完诉讼费,第三人就来催物业费。2026318日,被申请人对倪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倪某某称其系某某园珺尚府的物业工作人员。因申请人户差欠一年左右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两名客服于202639日前往申请人户催收物业费,申请人开门后拒绝沟通,不交物业费,并提出让开发商退停车位的诉求。倪某某还称其于2026315日晚上与刘某某、物业公司水电工袁某某到申请人家沟通物业费事宜,刘某某给申请人打电话,其敲申请人家的门,并按门铃,整个过程有半小时左右。同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刘某某称其系某某园珺尚府物业的客服管家,平时负责业主的诉求处理、物业费收缴等工作。202631519时许,其和倪某某、顾某某一起上门和申请人户沟通缴纳物业费的事情。他们在申请人家门口敲门、按门铃,后面电话联系业主,男业主的电话没有接通,女业主没多久就挂断了。他们下楼离开的时候遇到民警,民警上门后申请人开门,民警和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可以就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263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某某园珺尚府物业的人分别在20263919时和31519时到其家门口的,敲其家门、按门铃方式催促其交物业费,其认为物业上门收物业费时采用敲门、按门铃的方式比较恶劣,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同日,被申请人对倪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倪某某称其于202631519时左右和保安队长顾某某、水电工袁某某、物业工作人员刘某某在小区巡区,看到申请人家灯亮着,就准备上门做思想工作,让申请人把物业费交了,但是申请人户拒绝沟通。在此期间除了拍门、按门铃、敲门,没有其他行为。同日,被申请人接受了倪某某提交的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户物业费欠缴证明、工作证明。同日,被申请人对袁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袁某某称其系某某园珺尚府物业水电工人,其与倪某某、刘某某、顾某某于202631519时在巡区时发现申请人家灯亮着,便一起去申请人户谈物业费事宜。到申请人家门口后,倪某某让顾某某继续巡区。倪某某、刘某某敲门、按门铃几分钟后,申请人没开门,倪某某就开始拍门、敲门、按门铃并喊话,但是申请人户没有回应。在此期间,倪某某、刘某某除了手掌拍门、手指敲门、按门铃,没有砸门行为。同日,被申请人对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周某称其是某某园珺尚府物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在202639日晚7时左右在小区巡区时看见申请人家灯亮着,其和和肖某到申请人家沟通。其先按了门铃、又敲了几下门,但是申请人户没有回应。他们先按了门铃,又尝试敲了几下门,随后把催费函贴在申请人户旁边的墙上。贴完后,申请人开门说把车位的事情解决了再来谈物业费的事情,解决不了就不交,说完就关上门。同日,被申请人对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肖某称其是某某园珺尚府物业工作人员,其和同事周某、保安队长顾某某于202639日在小区巡区时,看到申请人在家,就准备上门沟通物业费的事情。周某敲门、按门铃,顾某某一直在边上看着,其站在周某边上拿着物业催收单,周某敲了几分钟没人回应,便打算贴一张物业催收单就走。他们刚贴时,申请人就开门了,说停车位的事情不解决就不交物业费,说完就关门了。没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都会上门催缴,这是工作要求,白天业主不在家,只能在晚上18时至20时之间上门,不会打扰业主休息。同日,被申请人对顾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顾某某称其是某某园珺尚府物业保安队长,其与同事周某、肖某于202639日在小区巡区时,听说申请人家欠缴物业费,就一起去到申请人户收取物业费,其全场站在电梯口看着。2026315日晚上,本来其和倪某某等物业员工一起去申请人户催缴物业费的,但倪某某让其继续巡区,其也就只去催缴过一次。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告知申请人其控告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对申请人的控告不予立案。2026324,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319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物业上门恶意骚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另查明:20263151853分左右,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电话报案称其所在亭湖区某某园珺尚府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前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敲其入户门而产生纠纷。民警现场协调未果,法律法规宣传并告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正)九十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首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倪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周某、肖某、顾某某等人进行调查后形成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录像、《欠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收记录照片等证据材料查明申请人控告事项系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物业费缴纳的民事纠纷,且未发现第三人公司员工在20263919时、31519时收取物业费期间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控告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控告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正)第九十条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申请人2026316东城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后于202631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319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公(东)不立告2026101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618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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